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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政排水設施工程移交與接管管理辦法(試行)
類別:工程管理   發布時間:2019-05-23 09:07:10   瀏覽:6731 次 [返回]

第一條  為規范市政排水設施工程的移交行為,明確建設單位、接收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接管單位)以及維護單位的權利與義務,保證市政排水設施工程建成后正常投入使用,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城市、縣城新、改、擴建市政排水設施工程移交與接管適用本辦法。鄉鎮市政排水設施工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市政排水設施是指市政污水管、污水檢查井、污水提升泵站,內河截污管、泵井;雨水管、雨水檢查井、進水井、雨水提升排澇泵站以及其它排水設施構筑物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排水設施移交管理工作。排水主管部門可委托所轄排水接管單位負責本地區的市政排水設施的接收管理

第四條  市政排水設施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向接管單位提交《市政排水設施工程移交與接管登記表》(附件1)。

《市政排水設施工程移交與接管登記表》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名稱。

(二)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名稱。

(三)工程地點、雨(污)水管道管徑及長度、雨(污)水泵站(井)、附屬設施、接入排水系統等工程概況。

(四)工程建設周期、設計使用年限。

(五)工程維護管理需要的其他要求。

第五條  接管單位在受理接管登記時,應當向建設單位書面告知項目接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已按設計完成建設內容和通過竣工驗收(包括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隱患,具備運行、養護、維修條件。

(二)主體工程及其配套附屬設施應當滿足使用要求,已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

第六條  接管單位參與市政排水設施工程建設前期方案審查、圖紙會審等工作。

第七條  在市政排水設施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定期將施工進度通報接管單位。施工重要工序(閉水實驗、壓力實驗泵站設備調試等)應提前書面通知接管單位,接管單位可到場參與。對工程建設中出現可能影響設施維護管理的問題,建設單位應當與接管單位協商解決,協商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八條  市政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移交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前應委托檢測單位對排水管道進行閉路電視系統(以下簡稱CCTV)檢測。施工單位對CCTV檢測發現的管道結構性缺陷與功能性缺陷應當及時進行修復,并委托檢測單位對修復后的管道進行CCTV復測。

(二)建設單位在工程全面完工且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應當書面通知接管單位對準備移交的設施及相關資料進行全面的檢查,并提交所有CCTV檢測報告。

(三)接管單位應對工程的CCTV檢測結果組織抽查復核,對過河倒虹管、沿河埋設等重要管道應全部抽查復核,并對排水設施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建設單位必須現場同步配合核查,并對核查結果予以確認。現場核查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接管單位應當將需要整改的問題清單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整改,再次書面通知接管單位進行復核,接管單位應在接到通知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

接管單位復核結果與原檢測結果有較大出入的,接管單位應對整個項目提高復核比例;復核仍有問題的,應進行全線復核。所發生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原檢測單位進行依法查處。

(四)建設單位收到整改通知書后未按時限進行整改的、整改復查仍不合格的,接管單位可報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核實后對原施工單位作為不良記錄登記備案。建設單位也可委托維護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建設單位書面通知接管單位進行復查,接管單位應在接到通知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

(五)檢查、復查合格后,接管單位應出具《市政排水設施工程檢查意見表》(附件2),建設單位方可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六)建設單位自接到《市政排水設施工程檢查意見表》(附件2之日起60天內應完成工程竣工驗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0日內建設單位應向接管單位提交《市政排水設施工程移交與接管申請表》(附件3

(七)建設單位應在提交移交申請后30日內,將項目檔案資料移送接管單位。

(八)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檔案資料完成移交的同時與接管單位簽署《市政排水設施工程竣工移交與接管備忘錄》(附件4)。

第九條 承擔排水管道CCTV檢測的檢測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檢測設備和檢測專業人員。

排水管道檢測辦法及評估應符合《城鎮排水管道檢測與評估技術規程》(CJJ181)中相關規定。

第十條  市政排水設施工程移交時,建設單位應當向接管單位提交以下工程檔案資料:

(一)市政排水設施工程移交與接管申請表(附件3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及泵站(井)等附屬設施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土地批復手續(復印件)。

(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四)市政排水設施工程施工圖、竣工技術資料(其中紙質竣工圖及竣工圖CAD電子檔各2套)、地質勘察資料。資料必須符合城建檔案管理要求,真實反映施工過程及施工質量控制的相關原始記錄、閉水試驗等資料;泵站工程中的電器、機械設備采購合同、調試運行正常的相關記錄資料。

(五)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工程質量保修協議。

(六)市政排水設施工程移交接管明細表(附件5)。

(七)管道堵頭設置情況說明。

(八)勘測單位出具的排水管線竣工檢測報告及電子檔文件1套,并將管網測繪數據錄入所在市區城建檔案館的管網信息庫。

(九)雨污管道全線(包括支管)CCTV檢測報告資料。

第十一條  市政排水設施工程移交接管的有效期為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

工程竣工驗收后超過移交接管有效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檢測單位對移交的市政排水設施工程再次進行CCTV檢測評估,檢測結果達到該工程原設計標準滿足《城鎮排水管渠與泵站維護技術規程》(CJJ68)規定的,方可移交接管。

第十二條  市政排水設施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施工單位應當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相關規定及合同約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工程的結構性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負責設計使用年限內的保修。

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單位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的質量保修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重大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接管單位應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由建設單位責成施工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至合格,其質量保修期相應順延。

第十三條  在項目質量保修期內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建設單位應根據與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協議對所存在缺陷委托接管單位進行缺陷維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并報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原施工單位的不良行為納入企業不良信用評價。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與接管單位在項目移交過程中對責任和義務產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五條  市政排水設施移交后維護管理由接管單位負責。未辦理移交的,仍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申請移交的市政排水設施經接管單位現場檢查合格,并取得接管單位出具的《市政排水設施工程檢查意見表》(附件2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并完成移交工作后方可辦理竣工結算。

第十七條  為保證市政排水設施工程建成后能正常投入使用,養管到位,因相關原因暫無法整體竣工驗收、移交的工程,工程中已建成驗收并投入使用的完整成系統的排水單元(道路已開通使用),宜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推行容缺移交。接收管理不免除項目參建單位對工程質量缺陷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排水設施工程,在辦理接管手續后,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增補設施量,并向財政部門申請增補、落實養護維修費用。

社會投資的市政排水設施工程,辦理移交與接管手續時,應當明確養護維修經費來源。

第十九條  維護單位實施的大中修工程項目移交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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