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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
類別:質檢安全   發布時間:2017-05-03 03:26:12   瀏覽:4920 次 [返回]

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負責、社會監督、政府督促”的質量安全管理機制,切實落實責任主體的責任,防止工程事故發生,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質量安全動態監管(以下簡稱動態監管),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安全為重點,對責任主體質量安全管理職責采取記分及行政處理相結合方式進行監管。被監管的實體或行為樣本應采取隨機抽(巡)查確定。

本辦法所稱責任主體包括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單位是指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責任人是指施工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

第三條  日常動態監管由頒發項目施工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統稱項目監管部門)負責在項目監督工作中具體實施;省、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在建項目督(巡)查中發現責任主體存在應予以記分情況的,應責令項目監管部門予以監管記分,項目監管部門應嚴格按照省、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記分,不得增減。

第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施工、監理活動實施質量安全動態監管,應當遵守本辦法。

責任主體在工程項目建設中存在應給予行政處罰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條  動態監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的組成部分,是量化評價責任主體誠信行為的重要依據之一。

項目監管部門應根據信用評價要求開展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工作,對施工現場存在可評價項目的,原則上每一季度應評價一次。

 

第二章  記分值設定

第六條  施工單位及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存在違規事實的,除責令改正外,還應按照附表1規定的記分項目分別對施工單位和項目經理記分。

第七條  監理單位及總監在工程項目監理過程中存在違規事實的,除責令改正外,還應按照附表2規定的記分項目分別對監理單位和總監記分。

第八條  工程項目的責任主體以工程項目開竣工或完工時間作為記分周期,期滿記分值自動歸零;當工程項目施工周期超過2周年時,責任人以每2周年為一個記分周期。

 

第三章  記分實施與管理

第九條  項目監管部門應根據質量和安全監督工作標準規定的監督檢查頻率、內容和本辦法,把監管工作融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中,有計劃地開展監督檢查與監管工作。遇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監管記分:

(一)按監督工作標準規定對項目進行日常監督抽查抽測時,應同時按照本辦法相應內容開展監管記分的

(二)上級監管部門開展督(巡)查責令項目監管部門予以監管記分的

(三)實行差異化監管監督檢查的;

(四)經監管部門批準應進行其它監督檢查

第十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省質量安全網“質量安全日常動態監管系統”中建立“質量安全動態評價和監管系統”(以下簡稱質量安全監管系統);項目監管部門在實施違規事實調查確認、記分以及違規處理等動態監管時,均應登錄到該系統進行操作。未在質量安全監管系統公示送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記分告知單等文書,不能作為責任主體改正和記分的依據。

第十一條 在對違規事實進行調查時,應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證的監管人員(以下簡稱監管人員)共同對發現的違規事實進行調查取證。施工現場有關單位及人員應按照要求協助監管人員開展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回答有關咨詢,不得干擾阻攔。

第十二條  監管人員應在施工現場當場鎖定違規事實,如實填寫《責任主體項目違規事實確認單》(詳見附表3,以下簡稱《確認單》),該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和總監應在《確認單》中“違規事實確認”欄上簽字確認,并由監管人員核實簽字后作為給該工程項目責任人及其所在單位記分的依據。責任人不認可違規事實的,應在《確認單》“其它事項”欄上寫明不同意見和理由,視同當場提出異議。同一時間、同一部位的違規事實不得重復記分。

責任人不在現場或拒不簽字確認的,可由在場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后給予記分;責任人和在場的其他相關人員均不簽字確認且不陳述不同意見和理由的,監管人員應在《確認單》“其它事項”欄上注明情況后給予記分。

在對違規事實進行調查時,應鎖定違規事實的具體位置,確保可追溯性。違規事實等信息采集宜在“質量安全監管系統”進行,網上形成《確認單》后下載打印,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受網絡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確認單》可不在網上形成,但要確保記錄完整準確。

第十三條  違規事實等信息網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網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監管人員應將項目的《確認單》記入“質量安全監管系統”中)系統自動生成《責任主體項目違規記分告知單》(詳見附表4,以下簡稱《告知單》),由監管部門內設部門負責人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提交單位負責人審核。監管部門單位負責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于審核通過的,應將《告知單》納入網上公示送達,網上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于審核不通過的,應重新派人核查確認后納入網上公示送達,責任主體應及時上網查收核實。

第十四條  在違規事實調查中責任人當場提出異議的,監管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另行指派人員對異議事項進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見的次日內在“質量安全監管系統”中予以記錄并公示送達,同時應將核查意見書面告知異議人。

第十五條  責任主體在《告知單》等公示期內對記分有異議的,應先申請核實,當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再申請復核,復核為最終結果,不得再申訴。提出異議的責任主體應提供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

異議是否受理應當場做出決定,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異議,可不予受理并以書面形式回復異議人。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設區市、縣(市、區)和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縣(市、區)進行督(巡)查,責任主體如對項目違規事實有異議應當場提出,否則不得再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  責任主體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實或復核申請,核實和復核機構應分別在決定受理后5個工作日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實或復核決定,并在作出核實或復核決定的次日內在質量安全監管系統中予以記錄生效,同時將核實或復核決定書面告知異議人。

(一)由縣(市、區)監管部門實施確認與公示告知的,責任主體應在《告知單》網上公示期內向相應的縣(市、區)項目監管部門提出進一步核實書面申請;當責任主體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核實決定2個工作日內向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提出復核書面申請。

(二)由設區市監管部門負責確認與公示告知的,責任主體應在《告知單》網上公示期內向相應的設區市監管部門提出進一步核實書面申請;當責任主體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核實決定2個工作日內向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簡稱省質安總站)提出復核書面申請

(三)由省質安總站負責確認與公示告知的,責任主體應在《告知單》網上公示期內向省質安總站提出進一步核實書面申請;當責任主體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核實決定2個工作日內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復核書面申請。

復核期間的記分值有效。未在規定時限提出核實和復核申請的,視同無異議,記分值生效,責任主體不得再申請核實或復核。核實和復核機構應建立有關規章制度,明確程序、辦理時限和相應的責任人。任何經批準更改后的記分值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十七條  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周期記分值分別按下式計算,總監同時在多個項目(不多于3且項目地址應在同一設區市)任職的,按周期內記分值最高的項目計算,記分值均不設峰值。

        

式中  

           

:責任單位周期記分值;

:責任人周期記分值;

:責任單位記分周期內(按合同約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項目質量安全文明與施工行為記分值總和;

:責任單位的單個項目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記分值;

:責任單位在記分周期內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方面被監管評價過的在建工程項目總數;

:責任單位的單個項目所有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記分采集值總和;

j: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編號,如1.1.1條、1.1.2條等;

:責任單位的單個項目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記分采集值,即責任單位的單個項目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歷次監管評價記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歷次監管評價記分值總和;

:某個項目第r次監管評價中,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記分采集值;

:涉及違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監管評價次數。

:某個項目第r次監管評價中,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各單位工程記分值之和;

:某個項目第r次監管評價中,涉及違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單位(子單位)工程數;當記分類別為“質量安全行為”和“文明施工”時,n值為1。

:責任人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記分采集值;

: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給責任單位歷次記分的累積值。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已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的,具備投產和使用條件,并召開驗收準備會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建筑施工企業或監理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統一向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終止動態監管的書面申請,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收到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的當日或終止監管(完工)書面申請2個工作日內在“質量安全監管系統”中完成核實;核實終止監管(完工)或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符合要求的,終止該項目的動態監管記分和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  項目監管部門應對監管人員進行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教育,規范記分執法行為。

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開展動態監管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動態監管工作開展情況作為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及其監管人員工作監管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條  在建工程項目責任人周期記分值達到下列分值的,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分批組織項目經理及施工項目部的技術負責人、質檢員、安全員,項目監理部總監和總監代表進行集中教育培訓,集中教育培訓后不減記責任人周期記分值。對因故不能參加設區市組織的集中教育培訓的人員,項目監管部門應通知其參加省質安總站組織的項目部人員集中教育培訓。

(一)一個月內記分累計值達50分的

(二)記分累計值達80分的。

第二十一條  責任單位年度周期記分值達30分及其以上的,省質安總站應分批組織責任單位分管質量、安全的領導及其質量安全部門負責人進行集中教育培訓,集中教育培訓后不減記責任單位周期記分值。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監管部門應及時發出《約談通知書》,約談責任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當法定代表人因故無法到場的,應做出書面說明并委托單位分管質量安全的公司領導接受約談

(一)所屬項目責任人周期記分值累計達100分及以上的

(二)工程項目因質量安全問題被責令全面停工改正的

(三)有關人員不按第二十、第二十一條規定參加集中教育培訓的。

當單位工程被抽查的主要受力構件混凝土強度經檢測(包括監督檢測和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或被抽查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均存在發生群死群傷事故安全隱患的,方可采取全面停工改正方式。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監管部門應按下列分值給責任單位記分,該記分值記分周期與其所對應的工程項目相同。

(一)所屬項目責任人周期記分值累計達120分及以上的,按每人次記5

(二)責任單位無故不接受約談的,每次記5 

(三)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的工程,未經項目監管部門復查同意,擅自恢復使用或復工的,每次給予施工單位記5分;監理單位沒有制止或施工單位強行復工也未向監管部門報告的,每次給監理單位記5分。

(四)逾期或拒絕按項目監管部門發出的責令改正通知單進行改正而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或雖未進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隱患在限定期限內未予以排除的,每次給予施工單位記5分;監理單位沒有督促整改或施工單位拒絕改正也不向監管部門報告的,每次給監理單位記5分。

第二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任人在該工程項目記分周期的記分累計值作為其在下一個在建工程項目任職的記分周期記分起算值。

(一)責任人在工程項目施工中途終止任職的,工程項目按合同約定中止施工的除外。

(二)責任人在工程項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參加集中教育培訓的。

省質安總站應適時在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網(以下簡稱省質量安全網)上公布責任人的周期記分起算值。

第二十五條  質量安全監管系統在省質量安全網上公布上一年度項目平均違規記分排名前30位、前31-100位的施工企業名單,將其分別列為資質核查紅色企業、黃色企業,對年度平均違規記分排名前3位的監理企業予以資質核查紅色企業,并將上述資質核查紅色企業列入“福建省施工、監理企業黑名單”予以通報;對年度周期違規記分滿80分且排名前50的建造師、前5的監理工程師列入“福建省注冊人員黑名單”予以通報對履職不到位、周期違規記分滿150分的建造師監理工程師責令予以更換。建設單位選擇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注冊人員,在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應向監管部門書面說明理由并提交督促其認真的有效措施;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注冊人員及注冊人員所承擔的項目不得參與年度各類評優評先活動。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列入資質紅色、黃色核查以及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人員的條件及數量將根據年度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十六條 項目責任人周期記分值累計達150分及以上,涉及違法立案查處的,予以從重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施工企業實行差異化監管制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把記分值排名前30名的施工企業列為季度檢查必查對象,抽查其在建項目,并嚴格按本標準進行監管。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參照省廳做法,建立差異化監管機制,選擇一定數量轄區內記分值靠前的施工企業列為必查對象,對其施工的項目加強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全省工程質量安全狀況,對附表1、附表2規定的記分項目實時予以調整。

第二十九條  動態監管管理工作接受群眾監督。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動態監管管理工作舉報、投訴電話為0591-87561509。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5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考核管理辦法》(閩建〔2014〕6號)同時廢止。

 

:1.施工單位和項目經理記分項目匯總表

2.監理單位和總監記分項目匯總表

3.責任主體項目違規事實確認單

4.責任主體項目違規記分告知單


附表1

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

施工單位和項目經理記分項目匯總表

  

序號

類別

記分

項目

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外的數值為對項目經理的記分值,()內的數值為對施工單位的記分值】

監督工作標準對應的抽查抽測條款

對應的法律法規、

規范標準條文

1

一、質量安全行為

1.1管理人員到位

1.1.1在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經理長期不在施工現場履職的,記88)分;項目部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和機械員長期不在施工現場履職的,每人記(8)分。(注1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條

1.1.2 在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經理無故不在施工現場的,每次記3分;工程竣工驗收時,項目經理未到場參加的,記55)分。(注2

工程質量行為——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情況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GB50300-20136.0.6條(強條)

1.1.3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時,項目經理未到場參加的,記3分,按規定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應到場參加而未到場的,記(3)分。(注3

 

GB50300-20136.0.3

DBJ/T13-56-20114.9.7

DBJ/T13-135-20114.11.7

2

1.2日常管理檢查

1.2.1 建設工程施工前,項目技術人員未向施工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質量安全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的,記88)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1.2.2 作業人員在進入新的崗位或新的施工現場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或者安全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就上崗作業的,每發現3人記88)分,單次檢查最高記2424)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1.2.3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強令作業人員冒險作業的,每發現一起記88)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1.2.4 建筑施工企業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未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簽字就開始施工的,每發現一起記88)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2

一、質量安全行為

1.2日常管理檢查

1.2.5建筑施工企業在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并通過論證就開始施工的,每發現一起記88)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1.2.6 隱蔽工程未經驗收合格就擅自隱蔽的,每發現一起記88)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1.2.7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無操作資格證書就上崗作業的,每發現一人記88)分,單次檢查最高記2424)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1.2.8 建筑施工企業在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的取樣送檢中弄虛作假的,每發現一起記88)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四)款

1.2.9 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樁樁位偏差檢查中弄虛作假的,每發現一起記88)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1.2.10 建筑施工企業在混凝土結構外觀質量檢查中弄虛作假的,每發現一起記88)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1.2.11建筑施工企業未按企業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門要求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質量安全檢查并做好可追溯記錄的,每次給施工單位記(8)分。(注4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1.2.12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按規定每個季度對在建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監督檢查弄虛作假的,記(8)。

 

 

1.2.13項目經理超越執業范圍或未取得安全生產監管合格證書擔任項目經理的,記1212)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1.2.14 項目經理執業資格證書或安全生產監管合格證書過期仍擔任項目經理的,記1212)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1.2.15施工企業謊報、瞞報質量安全事故的,每發現一起事故記1212)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1.2.16施工企業在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未開展應急救援的,每發現一起記1212)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1.2.17項目經理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項目經理的,記88)分。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1.2.18 施工單位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記88)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1.2.19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未按規定進行重要分部(子分部)驗收工程或驗收不合格就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每發現一次記3分。

質控資料-重要分部(子分部)驗收

GB50300-20133.0.3

1.2.20施工企業項目經理未組織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每月對工程項目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或自評弄虛作假的,記8分。

 

 

1.2.21 現場作業人員未配備安全防護用具就上崗作業的,每發現3人記3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1.2.22項目經理未按規定在驗收文件或隱患整改報告上簽字,或由他人代簽的,每發現一份記3分。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1.2.23隧道施工必須嚴格控制現場作業人數,掘進作業面應實施機械化作業,嚴禁超員組織施工作業,每發現超過3人記3分。

 

 

3

二、實體工程質量

2.1地基、樁基工程

2.1.1 地基處理后的強度或承載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地基處理后的強度或承載力經檢驗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出現一點記55)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地基處理后的強度或承載力檢驗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測一點記1分。

 

GB50202-20024.1.5條(強條)

3

二、實體工程質量

2.1地基、樁基工程

2.1.2復合地基承載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復合地基承載力經檢驗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出現一處(根)記55)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復合地基承載力檢驗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一處(根)記55)分。

 

GB50202-20024.1.6條(強條);

2.1.3  樁位偏差。樁位偏差超出設計或規范要求且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每發現1根記55)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因樁位偏差造成設計對樁基或基礎進行處理(如進行補樁、改變承臺或基礎梁尺寸等處理)的,每影響到一個承臺(一根基礎梁)記55)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

 

第一款對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款對應GB50202-20025.1.35.1.4條(強條)

2.1.4 工程樁承載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樁承載力經檢驗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出現一根記55)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工程樁承載力檢驗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記3分。

樁基抽檢數量和結果第4.2.1

第一款對應GB50202-20025.1.5條(強條),第二款對應JGJ106-20033.3.53.3.8

2.1.5樁身長度。樁身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且未進入設計要求的持力層或未達到設計要求的嵌巖深度的,每發現一根記88)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2.1.6 灌注樁樁身混凝土強度。經檢驗(評定),樁身混凝土強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出現一檢驗批記55)分。

 

GB50204-20027.4.1條(強條)

2.1.7 樁身質量。樁身質量經檢測每出現一根類樁記3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樁身質量檢驗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記3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

第一款對應樁基抽檢數量和結果第2.2.12條;第二款對應樁基抽檢數量和結果第2.2條。

第一款對應JGJ106-20033.5.1條,第二款對應JGJ106-20033.3.4

2.1.8天然地基驗槽。天然基槽(坑)已隱蔽但無地基驗槽記錄或驗槽結論為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每發現一個基槽3

地基驗槽記錄第1.2

GB50202-2002附錄A.2.6

2.1.9端承型大直徑灌注樁沉渣厚度或持力層。經檢驗,端承型大直徑灌注樁沉渣厚度或持力層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出現一根記3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

 

JGJ106-20033.3.7

4

二、實體工程質量

2.2試件(塊)取樣及送檢

2.2.1鋼筋接頭取樣送檢。涉及結構安全的鋼筋焊接或機械連接接頭送檢頻率不滿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記3分;送檢的鋼筋焊接或機械連接接頭不是在工程結構中截取,每發現一批次記55)分。

 

第一款對應GB50204-20115.4.2條,第二款對應GB503000-20133.0.36款;第三款對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對應JGJ107-20107.0.7條(強條)和JGJ18-20125.1.7條(強條)

2.2.2鋼材進場檢驗。鋼材經檢驗不合格但已用于主體結構工程的,每發現一批次記55)分;

 

GB50204-20025.2.1條(強條),

2.2.3水泥進場檢驗。水泥經檢驗不合格但已用于主體結構工程的,每發現一批次記55)分;

 

GB50204-20027.2.1條(強條);

2.2.4主要材料使用。鋼材、水泥經檢驗不合格但已用于主體結構工程且使用該批次鋼材、水泥的主體結構工程已隱蔽的,每發現一批次記88)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4

2.2試件(塊)取樣及送檢

2.2.5檢測報告。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的,每發現一份記88)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三十一條

2.2.6 虛假檢測報告。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每發現一起記88)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三十一條

5

2.3結構工程

2.3.1 鋼結構原材料。進場的鋼材、鋼鑄件、焊接材料、連接用緊固標準件的品種、規格、性能不滿足國家產品標準或設計要求的,每發現1個批次(規格)記55)分。

 

GB50205-20014.2.1條(強條)、第4.3.1條(強條)、第4.4.1條(強條)

2.3.2鋼結構焊縫。結構主要受力構件焊縫質量等級經檢驗不合格且已隱蔽的,每發現1條記55)分。

 

GB50205-20015.2.4條(強條)

2.3.3 高強度螺栓連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數的試驗和復驗。未按要求進行高強度螺栓連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數的試驗和復驗,或現場處理的構件未單獨進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數試驗的,每1批次記55)分。

 

GB50205-20016.3.1

(強條)

5

二、實體工程質量

2.3結構工程

2.3.4鋼筋安裝。主要受力構件縱向受力鋼筋品種、級別或規格不符合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根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1515)分;主要受力構件縱向受力鋼筋偏位不符合要求的,每發現1根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9分。

第一款對應鋼筋安裝分項柱(剪力墻)、梁板鋼筋安裝第第1.2條;

第一款對應GB50204-20025.5.1條(強條);第二款對應國家建筑標準設計圖集11G101-1

2.3.5鋼筋安裝。主要受力構件縱向受力鋼筋數量每少一根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15分;

對應鋼筋安裝分項柱(剪力墻)、梁板鋼筋安裝第第1.2條;

GB50204-20025.5.1條(強條)

2.3.6 鋼筋安裝。節點加密箍筋個數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1個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1515)分。

第一、二款對應鋼筋安裝分項柱(剪力墻)、梁板鋼筋安裝第第4.1.2條;

GB50204-20025.5.1條(強條)

2.3.7鋼筋安裝。縱向受力鋼筋錨固長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3根記88)分,單次檢查最高記2424)分;

第一、二款對應鋼筋安裝分項柱(剪力墻)、梁板鋼筋安裝第第4.2.2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2.3.8鋼材原材料監督抽測。鋼材等涉及結構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經監督抽測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批次記55)分;

結構材料力學性能--鋼筋物理力學性能第1.2條;第2.2條;第3.2條;第4.2條;

GB50204-20025.2.1條(強條)、第6.2.1條(強條),

2.3.9 水泥原材料監督抽測。水泥等涉及結構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經監督抽測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批次記55)分;

結構材料力學性能--水泥物理力學性能第1.2條;第2.2條;第3.2

GB50204-20027.2.1條(強條)

2.3.10 連接接頭監督抽測。鋼筋焊接或機械連接接頭經監督抽測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批次記55)分。

結構受力鋼筋接頭力學性能--機械連接接頭力學性能第2.2.1條;結構受力鋼筋接頭力學性能--電弧焊、電渣壓力焊接頭力學性能第2.2.1條;結構受力鋼筋接頭力學性能--閃光對焊接頭力學性能第2.1.2.1條,第2.2.2.1

JGJ107-20107.0.7條(強條)和JGJ18-20125.1.7條(強條)

5

二、實體工程質量

2.3結構工程

2.3.11現澆混凝土外觀質量缺陷。主要受力構件拆模后同一檢驗批每出現3處嚴重外觀質量缺陷的,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1515)分。

 

GB50204-20028.2.1(強條),

2.3.12現澆混凝土外觀質量缺陷。主要受力構件外觀質量缺陷未經檢查記錄或在混凝土結構子分部(主體結構分部)驗收前擅自修補的,每出現一處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1515)分。

 

GB50204-20028.2.1(強條)

2.3.13現澆混凝土外觀質量缺陷。主要受力構件嚴重外觀質量缺陷處理不滿足技術方案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1515)分。

 

GB50204-20028.2.1(強條)

2.3.14 現澆混凝土結構尺寸偏差。現澆混凝土基礎、框架柱、剪力墻軸線位置、垂直度超過規范允許偏差尺寸2倍及以上的,每出現3處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

 

GB50204-20028.3.1條(強條)

2.3.15混凝土強度抽測。經監督抽測,主要受力構件或節點(包括梁柱、或梁墻等節點)回彈推定值低于設計強度標準值5MPa以上或經取芯芯樣混凝土強度低于設計強度標準值的,每發現一個構件或節點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

砼結構性能--承重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第1.2

GB50204-20027.4.1條(強條)

2.3.16混凝土強度評定。主要受力構件(節點)混凝土強度經檢驗(評定)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個檢驗批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

 

GB50204-20027.4.1條(強條)

2.3.17框架填充墻。填充墻構造柱或水平聯系梁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設置1根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9分。

 

06SG614-15.2.2條、5.2.3

2.3.18永久性邊坡錨噴支護抽測。采用錨噴支護的建筑邊坡工程,噴射混凝土護壁厚度或實體強度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分;護壁厚度或實體強度未按規定進行取芯抽測的,每少抽測一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9分;

 

GB50330-20029.3.4條、第9.3.7條、第16.1.5

2.3.19永久性邊坡錨桿(索)錨固性能檢測。采用錨桿(索)支護的建筑邊坡工程,錨桿(索)的設置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分;錨固性能檢測數量或檢測內容不符合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抽測一根或少一項內容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9分。

 

GB50330-20029.3.2條、9.3.3條、第16.1.2

6

二、實體工程質量

2.4主要使用功能

2.4.1 室內環境檢測。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未按規定進行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記55)分,最高記1515)分。

 

GB50325-20106.0.4條(強條)。

2.4.2欄桿(欄板)。鋼筋混凝土欄桿(欄板)構造柱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欄桿(欄板)高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段記3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欄桿(欄板)后置預埋件的連接方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

第一款對應欄桿主要受力節點隱蔽--鋼筋混凝土欄板(欄桿)第2.2條;第三款對應欄桿主要受力節點隱蔽--鋼筋混凝土欄板(欄桿)第5.2

第一、三款對應GB50300-20133.0.7條第2款,第二款對應GB50368-20055.1.5條、

2.4.3滲漏水。項目竣工驗收監督時,衛生間、廚房、外墻、屋面、地下通道、地鐵車站、隧道每出現一處滲漏記3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

 

GB50368-20057.3.1條,GB50207-200210.0.5條。

2.4.4幕墻預埋件。主體結構與幕墻連接的預埋件數量、規格、位置和防腐處理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每發現3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

 

GB50210-20019.1.13條(強條)。

7

2.5建筑電氣工程

2.5.1主要材料。電線、電纜、燈具配電箱材質、規格及性能參數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88)分,單次檢查最高記2424)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2.5.2接地電阻值。無接地電阻測試記錄或記錄簽證不齊全的,或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接地電阻測試值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記55)分,最高記1515)分。

質控資料-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測試記錄

GB50303-200224.1.2條(強條)

2.5.3絕緣電阻值。無電線電纜絕緣電阻測試記錄或記錄簽證不齊全的,或絕緣電阻測試值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一回路記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分。

質控資料-電線電纜絕緣電阻測試記錄

GB50303-20023.3.93.3.103.3.113.3.12

8

二、實體工程質量

2.6給排水與采暖工程

2.6.1主要材料。給水排水管道保溫絕熱材料材質、規格及性能參數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88)分,單次檢查最高記2424)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2.6.2 壓力管道強度和嚴密性試驗。無壓力管道強度和嚴密性試驗記錄或記錄簽證不齊全的,或記錄完成后發現管道出現滲漏現象的,每發現一處(次)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

質控資料-壓力管道強度和嚴密性試驗記錄

GB50242-20023.3.16條(強條)

2.6.3 給水管道通水試驗。無給水管道通水試驗記錄或記錄簽證不齊全的,或記錄完成后發現給水管道不能正常通水的,每發現一處記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分。

質控資料-給水管道通水試驗記錄

GB50242-20024.2.2

9

2.7通風與空調工程

2.7.1主要材料。風管、管道保溫絕熱材料材質、規格及性能參數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臺)記88)分,單次檢查最高記2424)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2.7.2風管嚴密性試驗。風管系統無嚴密性試驗記錄或記錄簽證不齊全的,或未按設計及規范要求進行嚴密性試驗就已隱蔽的,每發現一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一檢驗批最高記9分。

質控資料-風管嚴密性試驗記錄

GB50243-20026.1.2條。

10

2.8城鎮道路工程(除序號1-7評價項目外,城鎮道路工程還應對下列項目進行評價)

2.8.1 瀝青施工條件。瀝青混合料面層在雨、雪天氣或環境最高溫度低于5℃時施工的,每發現1次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

 

CJJ 1-20088.1.2條(強條)

2.8.2瀝青路面通車條件。熱拌瀝青混合料路面未待攤鋪層自然降溫至表面溫度低于50℃后開放交通的,每發現1次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

 

CJJ 1-20088.2.20條(強條)

2.8.3水泥路面通車條件。未按規定在面層混凝土彎拉強度達到設計強度且填縫完成前開放交通的,每發現1次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

 

CJJ 1-200810.7.6條(強條)

2.8.4井框與路面高差。城鎮道路面層井框與路面高差超過規范允許偏差1.5倍的,每出現1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

 

CJJ 1-20088.5.18.5.29.4.110.8.111.3.112.2.112.2.212.2.313.4.113.4.213.4.3

10

二、實體工程質量

2.8城鎮道路工程(除序號1-7評價項目外,城鎮道路工程還應對下列項目進行評價)

2.8.5承載力檢驗。道路工程軟基處理后地基承載力檢驗方法和檢驗頻率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1根(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因施工原因道路工程軟基處理后地基承載力檢驗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出現1根(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

 

CJJ 1-20086.8.4

2.8.6壓實度。壓實度檢驗評定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每發現1個檢驗批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道路工程壓實度監督抽測不合格的,每發現1點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

城鎮道路基層壓實度1.2

CJJ 1-20086.8.17.8.27.8.48.5.1

2.8.7面層厚度。水泥混凝土或瀝青混合料面層厚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出現1個評定單元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水泥混凝土或瀝青混合料面層厚度經監督抽測不符合設計規定的,每出現1點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

城鎮道路瀝青混合料面層壓實度、總厚度和上面層厚度2.2

CJJ 1-20088.5.110.8.1

11

2.9城市橋梁工程(除序號1-8評價項目外,城市橋梁工程還應對下列項目進行評價)

2.9.1預制構件。預制構件的吊環不是采用未經冷拉的HPB235熱軋光圓鋼筋制作的,每發現3處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

 

CJJ 2-20086.1.5條(強條)

2.9.2高強螺栓。鋼橋梁用高強度螺栓終擰完畢未按規范要求進行檢查的,每發現1個班次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

 

CJJ 2-200814.2.4條(強條)

2.9.3預應力張拉。橋梁承重構件預應力鋼張拉控制應力不符合設計規定的,每發現1個批次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

 

CJJ 2-20088.4.3條(強條)

2.9.4地基承載力。橋梁擴大基礎基坑內地基承載力不滿足設計要求擅自隱蔽的,或未按規定組織相關單位實地驗槽的,每發現1個墩(臺)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

 

CJJ 2-20088.4.3條(強條)

2.9.5 混凝土梁(板)。橋墩兩側梁段懸臂施工時平衡偏差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或懸臂拼裝施工時橋墩兩側平衡偏差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每發現1處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

 

CJJ 2-200813.2.6條(強條)、13.4.4(強條)

11

二、實體工程質量

2.9城市橋梁工程(除序號1-8評價項目外,城市橋梁工程還應對下列項目進行評價)

2.9.6斜拉橋施工。斜拉橋施工過程中,未按規定對對主梁各個施工階段的拉索索力、主梁標高、塔梁內力以及索塔位移置等進行監測的,每發現1次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

 

CJJ 2-200817.4.1條(強條)

2.9.7懸索橋施工。懸索橋施工過程中,未按規定及時對成橋結構線形及內力進行監控或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每發現1次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

 

CJJ 2-200818.1.2條(強條)

2.9.8 橋梁支座。橋梁支座型號不符合設計要求且已安裝使用的,每發現一處記88)分,單次檢查最高記2424)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2.9.9 橋梁荷載試驗。因施工原因導致橋梁荷載試驗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每座橋梁記88)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2.9.10橋梁荷載試驗。橋梁工程竣工驗收前未按規定進行橋梁荷載試驗,每座橋梁記3分。

質量控制資料橋梁荷載試驗報告1.1

CJJ 2-200823.0.10

12

2.10隧道工程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除序號1-9評價項目外,隧道工程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還應對下列項目進行評價)

2.10.1 盾構掘進。盾構掘進施工未建立施工測量或監控量測系統的,每發現1次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

 

GB 50446-20084.1.4條(強條)

2.10.2襯砌厚度。礦山法施工二次襯砌厚度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每發現3處記88)分,單次檢查最高記2424)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2.10.3盾構管片。隧道管片安裝前未經進場驗收合格就已安裝使用的,每1個檢驗批記88)分,單次檢查最高記2424)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2.10.4 爆破作業。爆破作業在上一循環噴射混凝土終凝不足4h就進行的,每發現1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

 

JTG F60-20096.4.10

2.10.5 噴射混凝土。混凝土回彈物重新用作噴射混凝土材料的,每發現1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

 

JTG F60-20098.2.3

2.10.6 錨桿和鋼架。隧道錨桿類型、規格、技術性能、數量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或鋼架類型、材料、數量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每發現3根(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

 

JTG F60-20098.3.18.5.18.5.2

12

二、實體工程質量

2.10隧道工程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除序號1-9評價項目外,隧道工程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還應對下列項目進行評價)

2.10.7 錨桿抗拔試驗。錨桿支護錨拔力的檢驗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或隧道錨桿支護錨拔力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1根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

 

JTG F60-20098.9.2

2.10.8 地下連續墻。地下連續墻與內襯結構連接處未清理干凈的,每發現3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

 

GB 50299-19994.8.3

2.10.9 防水層基面。卷材防水層基面處理不符合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3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

 

GB 50108-20084.3.13

2.10.10 滲漏水量。地下連續墻的滲漏水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每發現3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

 

GB 50208-20086.2.10

2.10.11 滲漏水量。盾構隧道襯砌的滲漏水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每發現3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

 

GB 50208-20086.3.13

2.10.12 防排水工程施工。隧道防排水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每發現3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

 

JTG F80/1-200410.1.7

13

2.11給水排水構筑物和管道工程(除序號2.1-2.4評價項目外,給水排水構筑物和管道工程還應對下列項目進行評價)

2.11.1主要材料。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產品的品種、規格、性能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和設計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55)分;接觸飲用水的產品不符合有關衛生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

 

GB50268-20081.0.3條(強條)

GB50141-20081.0.3條(強條)

2.11.2滿水試驗。水處理構筑物和儲水調蓄構筑物未進行滿水試驗,或滿水試驗不符合要求的,或滲水量超過允許值的,每發現一處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

 

GB50141-20086.1.4 條(強條)、第8.1.6條(強條)

2.11.3 消化池。消化池未按規定進行氣密性試驗,或氣密性不符合要求的,或漏氣量超過允許值的,每發現一次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

 

GB50141-20086.1.4條(強條)

2.11.4 人工地基。城市污水處理廠人工地基基底未按設計要求進行密實度試驗,或密實度不符合要求的,每發現一次記51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

 

GB50334-20025.4.2條(強條)

13

二、實體工程質量

2.11給水排水構筑物和管道工程(除序號2.1-2.4評價項目外,給水排水構筑物和管道工程還應對下列項目進行評價)

2.11.5 消化池防腐。消化池頂部內襯未按設計要求做好防腐處理,或防腐處理不符合要求的,每發現一次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

 

GB50334-20027.3.3條(強條)

2.11.6 沼氣、氯氣管道。沼氣、氯氣管道未按規定進行強度和嚴密性試驗,或強度和嚴密性試驗不符合要求的,每發現一次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

 

GB50334-20029.3.2條(強條)

2.11.7 沼氣柜(罐)體。沼氣柜(罐)體未按結構、密封形式分部位進行氣密性試驗,或氣密性試驗不符合要求的,每發現一次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

 

GB50334-200210.5.1條(強條)

2.11.8水壓試驗。給水管道并網通水投入使用前未進行水壓試驗,或水壓試驗不符合要求的,或漏水量超過允許值的,每發現一處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

 

GB50268-2008 9.1.10條(強條)

2.11.9 水質檢驗。給水管道已并網運行水質檢驗達不到標準的,每發現一處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

 

GB50268-2008 9.1.10條(強條)

2.11.10 閉水試驗。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濕潤土、膨脹土、流砂地區的雨水管道未進行嚴密性試驗,或嚴密性不符合要求的,或漏水量超過允許值的,每發現一次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

 

GB50268-2008 9.1.11條(強條)

14

三、實體工程安全

3.1基坑支護和降水工程(每個項目單次檢查最高記30分)

3.1.1 開挖支護形式。基坑支護形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記88)分,項目最高記2424)分。

E-1基坑支護工程 第7.2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3.1.2 坑邊堆載。坑邊積土、料具等荷載不符合要求的,每處記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分;屬于深基坑工程的,每處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

E-1基坑支護工程第9.2

JGJ120-20128.1.5條(強條)。

3.1.3 水平橫撐。城市軌道工程基坑開挖過程水平橫撐未按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要求及時安裝的,或橫撐中間未按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要求設置中間支撐柱的,每缺少1根記88)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2424)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15

三、實體工程安全

3.2建筑邊坡(每個項目單次檢查最高記20分)

3.2.1支護形式。支護形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記88)分,項目最高記2424)分。

E-2建筑邊坡工程 第7.2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3.2.2坡頂堆載。邊坡存在超量堆載的,每發現一處記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分;高度超過8米的邊坡工程,每發現一處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

E-2建筑邊坡工程 第9.2

GB50330-20023.4.10

3.2.3施工排水。未按設計要求設置排水措施的,記3分。

E-2建筑邊坡工程 第8.2

GB50330-20023.5.1

16

3.3模板及支撐體系(每個項目單次檢查最高記50分)

3.3.1 使用淘汰產品。模板支架采用木立柱、門式鋼管支架或鋼木混撐的,每一個檢驗批記1010)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3.3.2 可調螺桿長度。立柱支托可調螺桿長度超過200mm的,每發現3處立柱記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3分;屬危險性較大項目的,每發現3處記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分;屬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項目的,每發現3處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

E-4模板支架 第9.2.2

 

JGJ162-20086.1.9條第2款(強條)

3.3.3 支撐體系構造措施。未按規范和專項施工方案要求設置水平拉桿、掃地桿、剪刀撐或固結點等構造設施的,每少3處記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3分;屬危險性較大項目的,每少3處記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分;屬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項目的,每少3處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

E-4模板支架 第11.2條、12.2

 

JGJ162-20086.2.4條第5款第6款(強條)、6.1.9條第3款(強條)

3.3.4 頂托使用。立柱未使用頂托的,每發現3處記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3分;屬危險性較大項目的,每發現3處記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分;屬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項目的,每發現3處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

E-4模板支架 第9.2

JGJ162-20086.1.9條第2款(強條)

3.3.5 立柱接長。立柱采用搭接接長的, 每發現3處記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3分;屬危險性較大項目的,每發現3處記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分;屬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項目的,每發現3處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

E-4模板支架 第8.2

JGJ162-20086.2.4條第3款(強條)

3.3.6 立柱自由端高度。自由端高度大于規范要求的,每發現3處記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3分;屬危險性較大項目的,每發現3處記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分;屬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項目的,每發現3處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

E-4模板支架 第10.2

JGJ162-20086.1.9條第3款(強條),

JGJ166-20086.2.1

JGJ130-20116.9.1

16

三、實體工程安全

3.3模板及支撐體系(每個項目單次檢查最高記50分)

3.3.7 立柱間距和步距。模板支架鋼管立柱間距或步距不符合施工方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3處記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3分;屬危險性較大項目的,每發現3處記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分;屬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項目的,每發現3處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

E-4模板支架 第7.2

JGJ162-20086.1.9條第3款(強條)、第6.2.4條第1款(強條)

3.3.8 基礎。支架基礎明顯沉降變形的,每一個檢驗批記3分,屬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項目的,記55)分。

E-4模板支架 第6.2.2

JGJ162-20086.1.2條第23

3.3.9 橋梁支架預壓。市政橋梁未進行支架預壓的,屬危險性較大項目的,每一個檢驗批記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分;屬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項目的,每一個檢驗批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

E-4模板支架 第13.2

JGJ166-20083.3.7條第3

3.3.10 橋梁模板驗收。模板、支架和拱架未經檢查驗收合格進行澆筑混凝土或砌筑的,每一批次記55)分。

 

CJJ2-200813.1.1

3.3.11 橋梁拱圈澆筑。拱架上澆筑混凝土拱圈時,分段澆筑程序未對稱于拱頂進行或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每發現一次記55)分。

 

CJJ2-20085.2.12條(強條)

3.3.12 掛籃。掛籃懸臂澆筑無專項施工方案,或掛籃結構主要設計參數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或掛籃組裝后未按設計荷載做載重試驗的,或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的,每一個檢驗批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

 

CJJ2-200816..3.3條(強條)

3.3.13上碗扣安裝。碗扣式鋼管支撐體系上碗扣缺失的,每發現3根立柱記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分。

 

CJJ2-20085.3.1

3.3.14 橋梁支架拆除。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承重模板、支架和拱架拆除時,混凝土強度不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的,每一批次記3分。

 

CJJ2-200813.2.1條、13.2.2

17

3.4外腳手架(每個項目單次評價最高記20分)

3.4.1使用淘汰產品。外腳手使用竹架等淘汰產品的,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記1010)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3.4.2整體提升腳手架。整體提升腳手架產品無住建部組織鑒定或驗收的合格證書的,每單位(子單位)工程記88)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3.4.3 整體提升腳手架安裝、拆卸。整體提升腳手架安裝、拆卸單位無相應施工資質的,記88)分;安、拆過程中無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記88)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17

三、實體工程安全

3.4外腳手架(每個項目單次評價最高記20分)

3.4.4  驗收。未按規定進行驗收或無驗收資料的,每次記3分,屬整體提升腳手架的,記88)分。

E-3外腳手架工程 第5.2

JGJ130-20118.2.1條、8.2.2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3.4.5 立桿接長。立桿接長未采用對接扣件連接的(頂層頂步除外),每發現3處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

 

JGJ130-20116.3.5條(強條)

3.4.6 剪刀撐。未按規定由底至頂連續設置剪刀撐,每發現一道全部缺失的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

E-3外腳手架工程 第10.2.1

JGJ130-20116.6.3條(強條)

3.4.7 主節點處小橫桿。主節點處小橫桿缺失的,每發現3處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

 

JGJ130-20116.2.3條(強條)

3.4.8連墻件設置。未按方案或規范要求設置的,每少3處記3,單次檢查最高記9分;開口型腳手架的兩端未設置連墻件的,或設置的連墻件垂直間距大于建筑物層高或大于4m的,記55)分。

E-3外腳手架工程 第9.2.2

第一款對應JGJ130-20116.4.1條,第二款對應第6.4.4條(強條)

3.4.9 拆除順序。連墻件未隨腳手架逐層拆除或先將連墻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后再拆腳手架,或分段拆除高差大于兩步時未增設連墻件加固的,記55)分。

 

JGJ130-20117.4.2條(強條)

3.4.10 懸挑鋼梁固定長度。懸挑鋼梁固定段長度小于懸挑段長度1.25倍的,每發現3處記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分;屬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項目的,每發現3處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

E-3外腳手架工程 第12.2.7

JGJ130-20116.10.5

3.4.11 型鋼懸挑梁卸荷。每個型鋼懸挑梁外端未設置鋼絲繩或鋼拉桿的,每發現3處記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分。

E-3外腳手架工程 第12.2.6

JGJ130-20116.10.4

3.4.12 架體基礎。基礎未做硬化和夯實處理的,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記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分。

 

JGJ130-20118.2.3條第2

3.4.13 立桿間距和步距。立桿縱向間距或步距大于方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3跨(步)記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分。

E-3外腳手架工程第6.2.1

JGJ130-20117.2.1條、7.2.2

3.4.14 立桿支點。立桿未支設在地面、樓面或懸挑鋼架上的,每發現3處記3分,每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

E-3外腳手架工程 第7.2

JGJ130-20118.2.2

3.4.15 拆除審批。外腳手架拆除前未報項目經理審批的,記3分。

 

JGJ130-20117.4.1

18

三、實體工程安全

3.5塔式起重機(每個項目單次檢查最高記30

3.5.1使用報廢產品。使用達到報廢年限設備的,每臺記1010)分。

 

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八條

3.5.2產權備案證。無產權備案證的,每臺記88)分。

E-5塔式起重機 第2.2

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五條

3.5.3 安裝(或拆卸)告知書。無安裝(或拆卸)告知書或告知書未向主管部門告知就開始安裝(或拆卸)的,每臺每次記88)分。

E-5塔式起重機 第3.2

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十二條第五款

3.5.4 使用登記。首次安裝四方驗收合格后30日未辦理使用登記的,每臺每次記88)分。

E-5塔式起重機 第4.2

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十七條)

3.5.5 安裝作業。塔吊在拆裝、附著、加節或頂升過程中,施工單位未指派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的,或后期檢查無法提供現場監督檢查記錄的,每臺每次記88)分。

 

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十八條

3.5.6 維保記錄。未按照合同約定對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的,每臺每次記88)分。

E-5塔式起重機 第8.2

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十九條

3.5.7驗收。塔式起重機首次安裝或附著后未經四方驗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臺每次記88)分。

E-5塔式起重機第10.2.1

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十六條、二十條

3.5.8 檢測。未按規定檢測或檢測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臺每次記88)分。

E-5塔式起重機 第7.2.2

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十六條

3.5.9 附墻裝置。附墻裝置采用非原廠配件,且其附墻桿計算書、設計圖以及制造材料未經制造廠家確認或經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專家認證的,或附墻裝置連接不牢靠,松動的,每道記88)分。

E-5塔式起重機第13.2.2

 

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二十條

3.5.10 安全裝置。起重量限位裝置、變幅限位裝置、回轉限位裝置失效、不可靠的,每臺每發現兩個裝置失效的,記55)分。

E-5塔式起重機第15.2.1

JGJ33-20124.1.11條(強條)

3.5.11高度限位裝置。高度限位裝置失效、不可靠的,每臺每次記55)分。

E-5塔式起重機第15.2.4

JGJ33-20124.1.11條(強條)

3.5.12力矩限制器。力矩限制器失效、不可靠的,每臺每次記55)分。

E-5塔式起重機第15.2.2

JGJ33-20124.1.11條(強條)

18

三、實體工程安全

3.5塔式起重機(每個項目單次檢查最高記30

3.5.13天氣影響。在風速達到9.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進行拆裝、附著、加節作業的,每臺每次記55)分。

 

JGJ33-20124114條(強條)

3.5.14連接螺栓。塔式起重機基礎節、標準節連接螺栓松動嚴重的,每發現一處記3分,連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每發現一處記55)分。

 

JGJ33-20124.4.24條第4

3.5.15安全距離。塔式起重機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線的安全距離小于方案或規范要求且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或每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最小架設距離小于2m的,每發現一起記3分。

E-5塔式起重機第11.2.2

 

JGJ46-20054.14JGJ33-20124.4.22

3.5.16自由高度。塔式起重機最高附著點以上的自由高度高于使用說明書要求的,每臺每次記3分。

E-5塔式起重機第14.2

JGJ33-20124.4.16條第6

3.5.17基礎。基礎周邊無排水措施,有明顯積水,每臺每次記3分。基礎地腳螺栓規格、型號不符合使用說明書要求的,或松動嚴重的,每臺每次記3分。

E-5塔式起重機 第12.2

 

JGJ33-20124.4.3JGJ33-20124.4.10

19

3.6施工升降機(每個項目單次檢查最高記30分)

3.6.1 使用淘汰產品。使用達到報廢年限設備或使用井字架的,每臺記1010)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3.6.2 產權備案證。無產權備案證的,每臺每次記88)分。

E-6施工升降機第2.2

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五條

3.6.3 安裝(或拆卸)告知書。無安裝(或拆卸)告知書或告知書未向主管部門告知就開始安裝(或拆卸)的,每臺每次記88)分。

E-6施工升降機第3.2

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十二條第五款

3.6.4 使用登記。首次安裝四方驗收合格后30日未辦理使用登記的,每臺每次記88)分。

E-6施工升降機第4.2

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十七條

3.6.5 安裝作業。施工升降機在拆裝、附著、加節或頂升過程中,施工單位未指派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的,或后期檢查無法提供現場監督檢查記錄的,每臺每次記88)分。

 

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十八條

19

三、實體工程安全

3.6施工升降機(每個項目單次檢查最高記30分)

3.6.6維保記錄。未按照合同約定對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的,每臺每次記88)分。

E-6施工升降機第8.2

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十九條

3.6.7 檢測。未按規定檢測或檢測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臺每次記8分(8)。

E-6施工升降機第7.2.1

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十六條

3.6.8驗收。施工升降機首次安裝或附著后未經四方驗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臺每次記88)分。

E-6施工升降機第10.2.1

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十六條

3.6.9 附墻裝置。附墻裝置采用非原廠配件,且其附墻桿計算書、設計圖以及制造材料未經制造廠家確認或經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專家認證的,或附墻裝置連接不牢靠,松動的,每道記88)分。

E-6施工升降機第14.2.2

 

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二十條

3.6.10 安全裝置。地面防護圍欄門機電聯鎖裝置、門限位裝置、天窗限位裝置、下限位開關、下極限開關、急停開關裝置失效、不可靠,每臺每發現兩個裝置失效的,記55)分。

E-6施工升降機第12.2.1

JGJ33-20124.1.11條(強條)

3.6.11 連接螺栓。施工升降機基礎節、標準節連接螺栓松動嚴重的,每發現一處記3分;連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每發現一處記55)分。

 

JGJ33-20124.9.10

3.6.12 天氣影響。在風速達到9.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進行拆裝、附著、加節作業的,每臺每次記55)分。

 

JGJ33-20124114條(強條)

3.6.13上限位開關。上限位開關失效、不可靠的,每臺每次記55)分。

E-6施工升降機第13.2.2

JGJ33-20124.1.11條(強條)

3.6.14 上極限開關。上極限開關失效、不可靠的,每臺每次記55)分。

E-6施工升降機第13.2.2

JGJ33-20124.1.11條(強條)

3.6.15  防墜安全器。防墜安全器未在有效檢定期限或壽命期限內使用的,每臺每次記55)分。

E-6施工升降機第13.2.1

JGJ33-20124.1.11條(強條)

3.6.16 超載控制裝置。未裝設超載控制裝置的,每臺每次記55)分。

 

JGJ33-20124.1.11條(強條)

3.6.17 防松繩裝置。防松繩裝置失效、不可靠的,每臺每次記55)分。

 

JGJ33-20124.1.11條(強條)

3.6.18 自由端高度。自由端高度不符合使用說明或規范要求的,每臺每次記3分。

E-6施工升降機第15.2

DBJ/T13-67-20109.2.6條第3款(一般)

19

三、實體工程安全

3.6施工升降機(每個項目單次檢查最高記30分)

3.6.19 安全防護門。樓層安全門未緊閉或門鎖裝在建筑物內側的,每發現3處記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分。

 

JGJ215-20105.2.25

3.6.20 基礎。基礎周邊無排水措施,有明顯積水的,每臺每次記3分。

E-6施工升降機第12.2.2

JGJ33-20124.9.1

3.6.21 安全距離。施工升降機及運動部件外緣與架空線路的安全距離不符合方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3分。

E-6施工升降機第11.2

DBJ/T13-67-20109.2.2條第1款(一般)

20

3.7臨時施工用電(每個項目單次檢查最高記15分)

3.7.1配電系統。施工臨時用電未采用三級配電、兩級漏電保護系統的,記55)分。

 

JGJ46-20051.0.3條(強條)

3.7.2配電系統。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專用的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配電系統未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的,記55)分。

 

JGJ46-20051.0.3條(強條)

3.7.3潛水泵使用。使用潛水泵時,未配備專用開關箱或開關箱中漏電保護器不符合要求的,每發現一個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

 

JGJ46-20054.1.2條、4.1.4

3.7.4外電防護。在建工程的周邊或起重機的任何部位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邊線之間的最小安全操作距離小于規范要求的,每一處記3

 

JGJ46-20058.1.3條(強條)、8.2.10條(強條)

3.7.5 漏電保護器使用。配電箱或開關箱未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或漏電保護器失效的,每發現三個箱體記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分。

 

JGJ46-20058.2.5

21

3.8地下暗挖工程(特指隧道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每個項目單次評價最高記20分)

3.8.1刀具更換。盾構機帶壓更換刀具不符合GB 50446-20087.9.5條規定的,每發現1次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

 

GB 50446-20087.9.5條(強條)

3.8.2 逃生通道。未按規定設置逃生通道,記55)分。

 

 

3.8.3 爆炸品管理。未按規定嚴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或在施工現場違規運輸、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記55)分。

 

 

21

三、實體工程安全

3.8地下暗挖工程(特指隧道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每個項目單次評價最高記20分)

3.8.4 應急預案。未按規定制定應急預案、配備救援裝備,或在事故發生后違章指揮,冒險施救的,記55)分。

 

 

3.8.5鉆爆作業。隧道鉆爆作業未按照鉆爆設計進行的,每發現1次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

地下暗挖工程9.2

GB 50299-19991.0.5

3.8.6爆破監控。隧道爆破可能影響周圍建(構)筑物安全時,未按規定監測圍巖爆破影響深度以及爆破震動對周圍建(構)筑物的破壞程度的,每發現1次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

 

《福建省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關鍵節點施工前條件驗收暫行規定》

3.8.7作業環境。隧道施工作業環境不符合通風、防塵、防有害氣體等衛生及安全標準的,每發現1次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

地下暗挖工程13.2

 

3.8.8隧道開挖。隧道開挖方法和支護方式不符合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規定的,每發現1個(次)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

地下暗挖工程9.2

 

3.8.9 條件驗收。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關鍵節點未經施工前條件驗收合格擅自進行施工的,每一關鍵節點記1分。

 

 

3.8.10 施工監控量測。施工單位監控量測范圍及項目不符合設計、規范及監測方案要求的,每發現一次記3分。

地下暗挖工程5.2

GB 50299-19997.8.1

22

3.9 危險性較大的裝配(吊裝)工程(每個項目單次檢查最高記20分)

3.9.1過載保護裝置。過載保護裝置失效的,每臺每次記5分。

E-6施工升降機第11.2

JGJ33-20124.1.11條(強條)

3.9.2過纏繞或欠纏繞保護裝置。卷揚機的過纏繞或欠纏繞保護裝置失效的,每臺每次記5分。

E-7裝配(吊裝)工程第11.2.3

JGJ33-20124.1.11條(強條)

3.9.3 檢測報告。無吊裝設備年度檢測報告或報告認定不合格的,每臺每次記3分。

E-6施工升降機第7.2

JGJ276-20124.1.1

23

3.10三寶四口及臨邊防護(每個項目單次檢查最高記15分)

3.10.1安全網。外腳手架密目式安全網未按規定采用阻燃產品的,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記3分。

 

GB50720-20114.3.5

3.10.2 高處作業。通道口未按規定搭設安全防護棚的或最小邊長超過500mm的預留洞口、電梯井口、樓梯口未進行安全防護的,每發現3個記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分。

 

JGJ59-20113.13.4條第56

3.10.3 臨邊防護。基坑邊、樓梯段、樓層邊未做防護的,每少3邊(處)記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分。

 

JGJ59-20113.13.4條第4

24

四、文明施工

4.1場容場貌(每個項目單次評價最高記9分)

4.1.1 施工圍擋。在城市市區內(包括縣城內)的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連續封閉圍墻或圍擋的,記88)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4.1.2 施工現場出入口。施工現場出入口未按規定設置大門、洗車臺的,記33)分。

 

JGJ59-20113.2.3條第2款第1

4.1.3 主要道路硬化。施工現場內主要道路、辦公區、生活區地面未按規定進行硬化處理的,每一條道路(區)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

 

JGJ59-20113.2.3條第3

25

4.2臨時設施(每個項目單次評價最高記9分)

4.2.1滅火器配備。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及使用場所、動火作業場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場所、廚房操作間、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房、設備用房、辦公用房、宿舍等臨時用房未按規定配置滅火器的,每少3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

 

GB50720-20115.2.1

4.2.2 宿舍。在建工程當做員工集體宿舍的,每次記88)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4.2.3 臨時用房防火。宿舍、辦公用房其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達不到A級的,或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達不到A級的,記55)分。

 

GB50720-20114.2.1條第一款(強條)

4.2.4 消防水槍配備。在建工程結構施工完畢的每層樓梯處未按規定設置消防水槍、水帶及軟管的,記33)分。

 

GB50720-20115.3.13

26

4.3環境衛生(每個項目單次評價最高記3分)

4.3.1 排水設施。施工現場未設置排水措施,積水嚴重的,每次記33)分。

 

JGJ59-20113.2.3條第3款第4


 

1本條中規定的“長期”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相關負責人確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和機械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未獲請假批準連續5天以上不在施工現場的;

(2)事前通知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監管部門到施工現場檢查,但檢查時管理人員不在施工現場,此情形90天內達3次的;

(3)經調查取證,大部分時間管理人員不在施工現場而由他人代行崗位職責的。

2:本條中規定的“無故不在施工現場”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事前通知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監管部門到施工現場檢查,但檢查時項目經理不在施工現場的;

    (2)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監管部門隨機抽查施工現場時,項目經理無法在檢查時段內到場,施工項目管理機構(即項目部)又無法當場提供經項目總監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批準的書面請假材料的

3本條中“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規定》(GB50300-2013)第6.0.3條規定的項目經理或施工單位技術、質量負責人須參加驗收的分部分項工程;

2)《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規程》(DBJ/T13-56-2011)第4.9.7條規定的項目經理或施工單位技術、質量負責人須參加驗收的分部分項工程;

3)《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術文件管理規程》(DBJ/T13-135-2011)第4.11.7條規定的項目經理或施工單位技術、質量負責人須參加驗收的分部分項工程;

4)其他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或規范性文件規定項目經理或施工單位技術、質量負責人須參加驗收的分部分項工程。

4:本條中“定期”是指:施工單位按照企業管理制度規定由企業負責人帶隊組織企業質量安全部門對施工項目進行質量安全檢查,檢查頻率最長不得超過

一個季度一次,超過此時間規定視為未對所承擔項目進行定期質量安全檢查,但項目因故停工除外;“主管部門要求”是指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文件形式明確要求施工企業對施工項目開展的專項或階段性自查自糾工作;“專項質量安全檢查”是指:在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深基坑工程施工階段、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施工階段和高邊坡工程施工階段,施工單位應組織專人進行檢查;“可追溯記錄”是指:①施工單位在對項目工地進行檢查時,每次檢查均應能提供相應書面或圖片記錄,證明施工單位質量安全部門確實有對項目工地檢查過。②每次檢查所提出的質量安全問題事后應當能夠從相關資料或圖片中得到驗證。


附表2

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管理辦法

監理單位和總監記分項目匯總表

序號

類別

記分項目

違規事實記分條款【( )外的數值為對總監的記分值,( )內的數值為對監理

單位的記分值】

對應的抽查抽測條款

對應的法律法規、

規范標準條文

1

一、質量安全行為

1.1管理人員到位

1.1.1 在工程施工階段,總監長期不在施工現場履職的,記8(8)分;總監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長期不在施工現場履職的,每人記(8)分。(注5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1.1.2 在工程施工階段,總監無故不在施工現場的,記3分。(注6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部令147號)第二十六條

1.1.3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時,總監未到場組織的,記3分。(注7

 

GB50300-200第6.0.2條

1.1.4工程竣工驗收時,總監未到場參加的,記5(5)分。

工程質量行為——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情況

GB50300-200第6.0.4條(強條)

1.1.5監理單位未按主管部門要求對所監理的建設工程進行巡查并做好可追溯記錄的,每次給監理單位記(8)分。(注8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2

二、實體工程質量安全及文明施工

 

建設工程實體工程質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存在附表1(2.1—4.3)規定情形,監理單位未發現相應問題的,按照施工單位和項目經理所記的分值80%分別給予監理單位和總監記分;監理單位已發現并發出責令改正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整改而施工單位逾期未整改,監理單位又未向建設單位報告的,按照施工單位和項目經理所記分值的50%分別給予監理單位和總監記分;監理單位已發現并發出責令改正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整改而施工單位逾期未整改,監理單位已向建設單位報告的,按照施工單位和項目經理所記分值的30%分別給予監理單位和總監記分。建設工程存在附表1規定的結構安全或容易引發群死群傷安全事故隱患的,監理單位對相應問題已發出責令改正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并向建設單位報告,在施工單位仍然拒絕整改的情況下,監理單位如有向項目監管部門書面報告的,監理單位和總監可不予記分。

 

 

5本條中規定的“長期”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經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相關負責人確認,總監或專業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管理人員)未獲請假批準連續5天以上不在施工現場的;

(2)事前通知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監管部門到施工現場檢查,但檢查時管理人員不在施工現場,此情形90天內達3次的;

(3)經調查取證,大部分時間管理人員不在施工現場而由他人代行崗位職責的。

6:本條中規定的“無故不在施工現場”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事前通知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監管部門到施工現場檢查,但檢查時項目總監不在施工現場的;

(2)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監管部門隨機抽查施工現場時,項目總監無法在檢查時段內到場,監理項目管理機構(即監理部)又無法當場提供經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批準的書面請假材料的。

7中規定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時,總監未到場組織的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規定》(GB50300-2013)第6.0.3條規定的須由總監組織驗收的分部分項工程;

2)《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規程》(DBJ/T13-56-2011)第4.9.7條規定的須由總監組織驗收的分部分項工程;

3)《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術文件管理規程》(DBJ/T13-135-2011)第4.11.7條規定的須由總監組織驗收的分部分項工程;

4)其他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或規范性文件規定須由總監組織驗收的分部分項工程。

8:本條中“主管部門要求”是指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文件形式明確要求監理企業或監理項目部對施工項目開展的專項或階段性巡查工作; “可追溯

記錄”是指:①監理企業或監理項目部在對項目工地進行檢查時,每次檢查均應能提供相應書面或圖片記錄,證明監理企業或監理項目部確實有對項目工地檢查過。②每次檢查所提出的質量安全問題事后應當能夠從相關資料或圖片中得到驗證。

 


附表3

責任主體項目違規事實確認單

                                             編號:

工程項目名稱

 

施工許可證號

 

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

 

監理單位

 

項目經理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證書號碼

 

總監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證書號碼

 

項目經理

聯系電話

 

項目經理聯系地址及郵編

 

執法人員(簽字)

 

在場其他執法人員(簽字)

 

違規事實

 

  

 

 

 

請施工單位立即對上述違規行為進行改正,并舉一反三,對本項目所有的單位工程以及所涉及到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全面檢查,及時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責令改正通知單和記分告知單等執法文書將通過網上“質量安全監管系統”送達,請及時查收。

違規事實確認

(以上內容屬實)

項目經理(簽字):

 

年  月  日

(以上內容屬實)

總監(簽字):

 

年  月  日

(以上內容屬實)

其他在場人(簽字):

 

年  月   日

其它事項(拒簽記錄或記分異議記錄)

 

備注:1、違規事實應注明具體部位(單位(子單位)工程、樓層、軸線或橋梁工程樁號等);2、違規事實確認單應在“質量安全監管系統”抽查抽測網上記錄形成,并下載打印,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受網絡限制的,《確認單》可不在網上形成,但要確保記錄完整準確并應在1個工作日內將《確認單》上的記錄信息錄入“質量安全監管系統”中。3、責任人不認可違規事實的,應在《確認單》“其它事項”欄上寫明不同意見和理由。4、責任人和在場的其他相關人員均不簽字確認且不陳述不同意見和理由的或當場對記分提出異議的,監管人員應在《確認單》“其它事項”欄上注明情況。

說明:本單一式叁份,一份交建設單位、一份交責任人,一份監管部門存檔。


附表4

責任主體項目違規記分告知單

                                             編號:

工程項目名稱

 

施工許可證號

 

建設單位

 

施工(監理)單位

 

施工(監理)單位

資質等級

 

施工(監理)單位

地址及郵編

 

項目經理(總監)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證書號碼

 

項目經理(總監)

聯系電話

 

項目經理(總監)

聯系地址及郵編

 

執法人員(簽字)

 

在場其他執法人員(簽字)

 

 

 

    根據以上違規事實,依照《福建省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動態監管管理辦法》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標準》規定,擬給予本工程項目責任主體(單位或責任人名稱)      分的違規記分現予以公示。如有異議,可按《福建省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動態監管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或《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程序提出核實或復核。核實受理單位:      , 聯系人及電話:       ;復核受理單位:       , 聯系人及電話:       ; 項目監管人員:        ,聯系電話       

項目監管部門(公章或業務專用章)

年    月    日

我單位已于               日對本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實施        分記分登記。                

簽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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