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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督察應知應會知識
類別:其他   發布時間:2017-05-09 11:34:53   瀏覽:5179 次 [返回]

1.環保督察的目的

答:環保督察是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的一項重大制度安排。督察的目的是重點了解省級黨委和政府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決策部署,解決突出環境問題,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情況,推動被督察地區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促進綠色發展。

2.環保督察的原則

答:在具體督察中,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四個重點”原則:一是重點盯住中央高度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突出環境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二是重點檢查環境質量呈現惡化趨勢的區域流域及整治情況;三是重點督察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保不作為、亂作為的情況;四是重點了解地方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嚴格責任追究等情況。

3.環保督察的組織形式

答:環保督察這一制度設計,出自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是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的一項重大制度安排。2015年7月,中央深改組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環境保護督察方案(試行)》,明確建立環保督察機制,規定督察工作將以中央環保督察組的組織形式,對省區市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并下沉至部分地市級黨委政府部門。

4.環保督察的對象

答:中央環保督察對象主要是各省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但在督察的過程中可以下沉到部分地市級黨委和政府,

而且能夠直接深入企業進行調查。因此,環保督察重點由以往的“督企”轉向“督政”,督察對象包括了省級、市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地方企業,實現了對“黨政企”的全覆蓋。  

5.環保督察的主要內容

答:環保督察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黨委、政府對國家和省環境保護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二是突出環境問題及處理情況;三是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情況。

6.環保督察的工作方式

答:環保督察的工作方式有:聽取匯報、調閱資料、個別談話、走訪問詢、受理舉報、現場抽查、下沉督察。

7.環保督察的工作步驟

答:環保督察的6個工作步驟:督察準備、督察進駐、形成督察報告、督察反饋、移交移送問題及線索、整改落實。

8.中央環保督察組的三大特點

答:相比于區域督查,中央環保督察組的三大特點:一是層級高,環保督察組的性質是中央環保督察,國務院成立工作

領導小組,具體的組織協調工作由環保部牽頭負責。二是實行黨政同責,由督企轉變為督政,使得環保督察更具威懾力。三是強調督察結果的應用,督察結果與領導干部考核評價掛鉤,直接促使地方領導干部提高對環保的重視程度。

9.中央環保督察組的組成

答:中央環保督察組總規模約30人,督察組長均由正部級

干部擔任,副組長由環保部副部級干部擔任,成員來自中紀委、中組部、環保部等部門的領導、干部,環保部華東督查中心干部以及其它地區的部分干部。

10.中央環保督察組進駐的三個工作階段

答:中央環保督察組進駐各省督察的時間一般為30日,分

為三個階段,各約10天:前10日是省級層面督察階段,將與省直各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個別談話;中間10日是下沉市級督察階段;后10日為整理總結階段,撰寫工作報告、補充調閱材料等。

11.下沉市級督察的內容

答:中央環保督察組在下沉市級督察階段將分組對第一階段梳理出的問題線索進行核實,并實地調查取證,其中正式下

4—6個地市,其他地市可能組織抽查。下沉地市督察時,主要聽取各地工作匯報,并與各地黨政領導個別談話,談話主要以問題為導向。針對下沉督察準備和省級層面督察梳理出的問題和線索,通過交流座談、調閱資料、現場抽查和重點約談等方式進行調查取證核實。通過下沉督察,核實有關情況,完善證據鏈,并理清各級各部門責任,必要時開展補充督察,部分問題將再回到省直有關單位進行取證。

12. 2016年中央環保督察的情況

答:環保督察是參照中央巡視開展的重要工作,是黨中央、

國務院為加強環境保護工作采取的一項重大舉措,中央環保督察從“督企”到“督政”轉變,堅持問題導向,注重結果運用。從2016年起每兩年左右對各省黨委、政府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情況督察一輪。根據通報,2016年度已督察兩批共16個省份,共立案偵查800余件,拘留720人、約談6307人、問責6454人。

13.中央環保督察如何取得問題線索?

答:中央督察主要采取由點到面、由面到點方式查找問題。

一是資料調閱,從省生態環境保護匯報材料中的成績和問題、省部級領導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個別談話材料,以及進駐時調閱的資料進行梳理分析;二是信訪查辦,從國家信訪局、環保部信訪辦、華東督查中心信訪辦和省信訪局等掛號的,以及我省重復投訴、長期未解決的信訪案件梳理。

14.中央環保督察進駐期間如何處理信訪?

答:督察進駐期間,公布電話、郵箱,全程受理群眾來信來電舉報,每日向我省轉交受理的信訪件,限時反饋并要求信息公開。督察期間將抽取部分信訪件進行復查,核實查辦情況,對信訪查處失實、查處反饋不一致等問題,將直接要求問責。

15. 2016年個別談話主要問題

答:1.你省黨委和政府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環境保護重大決策部署方面存在哪些問題?2.你省突出環境問題是什么?有哪些是因為工作不力造成的?3.你認為你所分管的領域環境保護情況如何?存在哪些問題?4.你認為哪個地市的環境問題最突出?是否存在黨委、政府不作為的問題?

16.什么是“黨政同責”

答:“黨政同責”是指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環境保護負總責,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承擔環境保護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的環境保護責任。

17.如何落實“黨政同責”

答:成立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與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領導小組,市委書記任組長,市長任常務副組長。簽訂生態文明建設與環保目標責任書,落實地方黨政領導生態環保責任。

18.什么是“一崗雙責”

答:“一崗雙責”是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和工作人員,除了履行自己的業務職責外,還要承擔本領域有關的環境保護管理或者監管職責。

19.你所在的單位、部門有哪些生態環保方面的職責

答:參照《龍巖市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實施意見》和《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修改稿)涉及本單位本部門的職責。

20.新《環境保護法》第六章有關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條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將征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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