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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落實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優質優價”政策的通知
類別:工程核算   發布時間:2017-05-05 08:36:26   瀏覽:4487 次 [返回]

關于進一步落實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優質優價”政策的通知

閩建筑〔2014〕36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經濟發展局、財政金融局:

為著力提升我省建設工程品質,增強企業創優積極性,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建筑業發展壯大十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3〕44號)要求,現就進一步落實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優質優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質工程分類

本通知所稱的優質工程,包括國家級優質工程、省級優質工程和市級優質工程三類。

國家級優質工程,指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簡稱“魯班獎”)、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簡稱“詹天佑獎”)、國家優質工程獎。省級優質工程,指福建省《閩江杯》優質工程獎(簡稱“《閩江杯》優質工程獎”)。市級優質工程,指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認公布的優質工程獎。

二、明確創優工程范圍

創建優質工程的國有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獎勵范圍:

(一)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辦公建筑、商業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衛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運輸用房等大型公共建筑;

(二)單項工程造價2億元以上的城市立交橋、隧道、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市政橋梁、獨立水廠、城市污水處理廠、垃圾分揀中心、燃氣門站、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綜合市政工程等市政基礎設施;

(三)當地政府認為應當創建優質工程的其他項目。

上述工程屬省重點工程且符合《閩江杯》優質工程獎或相應國家級優質工程申報條件的,要積極創建省級優質工程,爭創國家級優質工程。鼓勵其他非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積極創建優質工程。

三、明確創優取費標準

優質工程增加費不區分專業類別,根據相應級別的優質工程,以分部分項工程費和措施項目費為基數乘以下列費率計算:

(一)國家級優質工程為5%;

(二)省級優質工程為3%;

(三)市級優質工程1%。

優質工程增加費按照最高獎項結算,不得重復計取。

四、規范創優履約責任

對創優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確創優目標和費用,落實創建優質工程的各方主體責任、執行的標準、費用的計算及支付辦法、竣工結算時限、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內容。在違約責任中應當明確未達到創優目標的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金條款,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金不超過創優目標相應優質工程增加費的50%,并將其納入履約保證金(或保函)的擔保范圍,發包人不得另行設置創優保證金。承包人未達到創優目標的,相應級別的創優工程增加費不予計取,并承擔違約責任;但已評獲低于創優目標的相應級別優質工程的,仍應按照實際評獲的優質工程計取相應增加費。

五、落實創優資金來源

創建優質工程的項目經國家、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他相應級別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公布為相應級別的優質工程后,方可計取優質工程增加費。優質工程增加費列入項目竣工結算。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創優工程不得超過批復概算。各級發改、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督促項目建設單位落實創優費用,確保創優費用按期結算。

六、明確創優費用支付方式

對被評為國家級優質工程的,優質工程增加費可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在獲得市級優質工程后,先按照市級優質工程增加費標準支付;第二期在獲得省級優質工程后,按照省級優質工程增加費標準扣除第一期款項后支付;第三期在獲得國家級優質工程后,支付剩余優質工程增加費。對被評為省級優質工程的,在獲得市級優質工程后,先按照市級優質工程增加費標準支付。

七、加強創優過程監督管理

鼓勵建設單位對創建優質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單位等各方參建主體予以激勵。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嚴格創優評選條件程序,加強創優實施過程監管,建立創優活動監督管理機制,推進創優活動有序開展。擬創建省級、市級優質工程的項目,評獎實施單位應當在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政務網站上公布創建項目基本情況、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等相關信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將項目的日常質量安全監督情況予以網上公示。

八、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2014年12月31日(含31日,下同)以前已發出招標文件的工程,按招標文件規定執行。2014年12月31日以前簽訂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約定執行。

九、本通知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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