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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
類別:質檢安全   發布時間:2017-05-03 03:34:54   瀏覽:5176 次 [返回]

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

2016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負責、社會監督、政府督促的質量安全管理機制,切實落實責任主體的責任,防止工程事故發生,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質量安全動態監管(以下簡稱動態監管),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安全為重點,對責任主體質量安全管理職責采取記分行政處理和信用評價相結合方式進行監管。被監管的實體或行為樣本應采取隨機抽(巡)查確定。

本辦法所稱責任主體包括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單位是指項目施工企業和監理單位,責任人是指施工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

第三條 日常動態監管由頒發項目施工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統稱項目監管部門)負責在項目監督工作中具體實施;省、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在建項目督(巡)查和層級指導中發現責任主體存在應予以記分情況的,應責令項目監管部門予以監管記分,項目監管部門應嚴格按照省、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記分,不得增減。

第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施工質量安全動態監管工作 ,應當遵守本辦法。

責任主體在工程項目建設中存在應給予行政處罰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條 動態監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的組成部分,是量化評價責任主體誠信行為的重要依據之一。

項目監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記分標準開展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監管記分和信用量化評價工作,原則上每季度應按雙隨機機制公布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與評價事項清單》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可監管評價項目評價一次。

 

第二章  記分值設定

 

第六條 施工企業及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存在違規事實的,應責令其改正,當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遇到附表1-1和附表1-2規定的記分項目時,還應分別對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記分。

第七條 監理單位及總監在工程項目監理過程中存在違規事實的,應責令其改正,當遇到附表2規定的記分項目時,還應分別對監理單位和總監記分。

第八條 工程項目、責任單位、責任人以工程項目開竣工或完工時間作為記分周期,期滿記分值自動歸零;當工程項目施工周期超過2周年時,責任人以每2周年為一個記分周期。

 

第三章  記分實施與管理

 

第九條 項目監管部門應根據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標準規定的監督檢查頻率、內容和本辦法,制定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事項清單和動態監管與評價事項清單,有計劃地把日常監督工作融入動態監管與評價工作中。除每季度開展一次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動態監管與評價記分外,遇下列情況之一的,還應進行動態監管與評價記分:

(一)按監督工作標準規定對項目進行日常監督抽查抽測時,應同時按照本辦法相應條款開展監管與評價記分的;

(二)上級監管部門開展督(巡)查時責令項目監管部門予以監管與評價記分的;

(三)依據項目監管部門文件開展的差異化監管、專項整治等監督檢查的。

第十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網福建省工程項目建設信息系統中建立項目監管系統,項目監管部門在實施違規事實調查確認、記分以及違規處理等動態監管時,均應登錄到該系統進行操作。未在項目監管系統公示送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記分告知單等文書,不能作為責任主體改正和記分的依據;責任主體未在“項目監管系統”中向項目監管部門遞交工程問題整改反饋單的視同未整改反饋。

第十一條 在對違規事實進行調查時,應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證的監管人員(以下簡稱監管人員)共同對發現的違規事實進行調查取證。施工現場有關單位及人員應按照要求協助監管人員開展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回答有關質詢,不得干擾阻攔。

第十二條 監管人員應在施工現場當場鎖定違規事實,如實填寫《責任主體項目違規事實確認單》(詳見附表3,以下簡稱《確認單》),該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和總監應在《確認單》中違規事實確認欄上簽字確認,并由監管人員核實簽字后作為給該工程項目責任人及其所在單位記分的依據。責任人不認可違規事實的,應在《確認單》其它事項欄上寫明不同意見和理由,視同當場提出異議。同一時間、同一部位的違規事實不得重復記分。

責任人不在現場或拒不簽字確認的,可由在場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后給予記分責任人和在場的其他相關人員均不簽字確認且不陳述不同意見和理由的,監管人員應在《確認單》其它事項欄上注明情況后給予記分。

在對違規事實進行調查時,應鎖定違規事實的具體位置,確保可追溯性。違規事實等信息采集宜在項目監管系統進行,網上形成《確認單》后下載打印,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受網絡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確認單》可不在網上形成,但要確保記錄完整準確。

第十三條 違規事實等信息網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網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監管人員應將項目的《確認單》記入項目監管系統中)系統自動生成《責任主體項目違規記分告知單》(詳見附表4,以下簡稱《告知單》),由監管部門內設機構負責人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提交單位負責人審核。監管部門單位負責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于審核通過的,應將《告知單》納入網上公示送達,網上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于審核不通過的,應重新派人核查確認后納入網上公示送達,責任主體應及時上網查收核實。

省級監管部門對設區市、縣(市、區)和設區市監管部門對縣(市、區)進行督(巡)查時,設區市或縣(市、區)監管部門在收到上級主管部門從項目監管系統發出的督促記分告知單和督促責令改正通知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將上述兩單納入網上公示送達。

第十四條 在違規事實調查中責任人當場提出異議的,監管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另行指派人員對異議事項進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見的次日內在項目監管系統中予以記錄并公示送達,同時應將核查意見書面告知異議人。

第十五條 責任主體在《告知單》等公示期內對記分有異議的,應先申請核實,當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再申請復核,復核為最終結果,不得再申訴。提出異議的責任主體應提供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

異議是否受理應當場做出決定,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異議,可不予受理并以書面形式回復異議人。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設區市、縣(市、區)和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縣(市、區)進行督(巡)查以及層級指導時,責任主體如對項目違規事實有異議應當場提出,否則不得再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 責任主體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實或復核申請,核實和復核機構應分別在決定受理后5個工作日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實或復核決定,并在作出核實或復核決定的次日內在項目監管系統中予以記錄生效,同時將核實或復核決定書面告知異議人。

(一)由縣(市、區)監管部門實施確認與公示告知的,責任主體應在《告知單》網上公示期內向相應的縣(市、區)項目監管部門提出進一步核實書面申請;當責任主體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核實決定2個工作日內向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提出復核書面申請。

(二)由設區市監管部門負責確認與公示告知的,責任主體應在《告知單》網上公示期內向相應的設區市監管部門提出進一步核實書面申請;當責任主體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核實決定2個工作日內向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簡稱省質安總站)提出復核書面申請

(三)由省質安總站負責確認與公示告知的,責任主體應在《告知單》網上公示期內向省質安總站提出進一步核實書面申請;當責任主體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核實決定2個工作日內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復核書面申請。

復核期間的記分值有效。未在規定時限提出核實和復核申請的,視同無異議,記分值生效,責任主體不得再申請核實或復核。核實和復核機構應建立有關規章制度,明確程序、辦理時限和相應的責任人。任何經批準更改后的記分值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十七條 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周期記分值分別按下式計算,總監同時在多個項目(不多于3個且項目地址應在同一設區市)任職的,按周期內記分值最高的項目計算,記分值均不設峰值。

(一)責任單位周期記分值為:

式中

:責任單位周期記分值;

:責任單位記分周期內(按合同約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項目質量安全文明與施工行為記分值總和;

:責任單位的單個項目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記分值;

:責任單位在記分周期內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方面被監管評價過的在建工程項目總數;

:責任單位的單個項目所有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記分采集值總和;

j: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編號,如1.1.1條、1.1.2條等;

:責任單位的單個項目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記分采集值,即責任單位的單個項目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歷次監管評價記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責任單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歷次監管評價記分值總和;

:某個項目第r次監管評價中,責任單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記分采集值;

:涉及違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監管評價次數。

:某個項目第r次監管評價中,責任單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各單位工程記分值之和;

:某個項目第r次監管評價中,涉及違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單位(子單位)工程數;當記分類別為質量安全行為文明施工時,n值為1

: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給責任單位歷次記分的累計值。

(二)責任人周期記分值為:

式中

:責任人周期記分值;

:責任人單個季度記分值;

:責任人記分周期內每個季度記分值總和。

:責任人單個季度所有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記分采集值總和;

:責任人單個季度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記分采集值,即責任人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在該季度歷次監管評價記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責任人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該季度歷次監管評價記分值總和;

m:涉及違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該季度歷次監管評價次數。

:某個項目單個季度第p次監管評價中,責任人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記分采集值;

:某個項目單個季度第p次監管評價中,責任人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各單位工程記分值之和;

:某個項目第p次監管評價中,涉及違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單位(子單位)工程數;當記分類別為質量安全行為文明施工時,n值為1

(三)質量安全行為記分值修正。附表1-1或附表1-2中質量安全行為實際總記分值與質量安全行為中各記分條款最高記分限值總和的比值稱為質量安全行為記分率,標識為L1;實體工程質量、實體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實際總記分值與實體工程質量、實體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中各記分條款最高記分限值總和的比值稱為現場實體記分率,標識為L2;當被監管記分評價項目單次監管評價記分出現L1>L2時,應對質量安全行為記分值進行修正,即質量安全行為中每條記分條款的記分值應乘以L2后的結果作為該條款的行為記分值。

(四)項目記分率L為質量安全行為與現場實體記分條款的記分值總和除以所有記分條款最高限值總和的比值乘以100%;當質量安全行為記分值有修正時,記分值應以修正值為準。

第十八條 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因合同約定需中止施工的,施工企業可在項目監管系統中向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項目中止評價(暫停)申請,并上傳加蓋建設和施工企業電子印章的《項目中止評價(暫停)申請報告》和《中止合同協議》;項目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申請3個工作日內核實上報上一級監管部門,上一級監管部門收到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網上審核,審核通過后即中止該項目監管和評價工作。項目復工后,施工企業應于5個工作日內在項目監管系統中向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項目監管部門即恢復該項目監管和評價工作。中止施工后,責任主體周期記分值不變,但暫不納入信用評價分值;恢復施工后,責任主體周期記分值同時納入信用評價分值。

第十九條 施工企業已完成工程項目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報告,遇下列情形之一時,可由施工企業或監理單位在項目監管系統中向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項目終止考核評價即完工登記申請:

(一)因建設單位原因無法按期組織竣工驗收的;

(二)工程項目已交付使用的。

申請完工登記應在項目監管系統中上傳加蓋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或監理單位)電子印章的項目完工申請報告;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完工登記申請3個工作日內予以網上審核,審核通過后責任主體周期記分值歸零。

第二十條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企業或監理單位可在項目監管系統中申請項目終止考核評價即竣工驗收登記,并上傳竣工驗收報告掃描件永久性標牌照片,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登記;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登記申請3個工作日內予以網上審核,審核通過后責任主體周期記分值歸零。

第二十一條 工程項目遇下列情形時,項目監管部門應停止該項目的評價記分,責任主體周期記分值不變: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外腳手架、施工升降機和塔吊等均已拆除時;

(二)道路和隧道工程完成路面結構層,橋梁工程完成橋面鋪裝層,給水排水管道工程完成管道溝槽回填,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現場腳手架和塔吊均已拆除,軌道交通車站單位工程和區間單位工程已完工時。

項目停止評價記分后,項目監管部門如發現項目存在質量安全問題,仍應發出責令改正通知單督促責任單位限期改正,責任單位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應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責任單位記分。

第二十二條 項目監管部門應對監管人員進行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教育,規范監管和評價記分執法行為。

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開展動態監管和評價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動態監管和評價工作開展情況作為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及其監管人員工作監管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在建工程項目責任人在任職期間記分值達到下列分值的,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分批組織項目經理及施工項目部的技術負責人、質檢員、安全員,項目監理部總監和總監代表進行集中教育培訓,集中教育培訓后不減記責任人周期記分值。對因故(個人原因或設區市沒有舉辦)沒有參加設區市集中教育培訓的人員,項目監管部門應通知其參加省質安總站組織的項目部人員集中教育培訓。

(一)單個季度內記分累計值達50分的;

(二)記分累計值達80分的。

第二十四條 責任單位年度周期記分值達30分及其以上的,省質安總站應分批組織責任單位分管質量、安全的領導及其質量安全部門負責人進行集中教育培訓,集中教育培訓后不減記責任單位周期記分值。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監管部門應及時發出《約談通知書》,約談責任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當法定代表人因故無法到場的,應做出書面說明并委托單位分管質量安全的公司領導接受約談:

(一)所屬工程項目歷任責任人周期記分值累計達100分及以上的;

(二)工程項目因質量安全問題被責令全面停工改正的;

(三)有關人員不按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條規定參加集中教育培訓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監管部門應按下列分值給責任單位記分,該記分值記分周期與其所對應的工程項目相同。

(一)所屬工程項目歷任責任人周期記分值累計達120分及以上的,記5分。

(二)責任單位無故不接受約談的,每次記5分。

(三)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的工程,未經項目監管部門復查同意,擅自恢復使用或復工的,每次給予施工單位記5分;監理單位沒有制止或施工單位強行復工也未向監管部門書面報告的,每次給監理單位記5分。

(四)逾期或拒絕按項目監管部門發出的責令改正通知單進行改正而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或雖未進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隱患在限定期限內未予以排除的,每次給予施工單位記5分;監理單位沒有督促整改或施工單位拒絕改正也不向監管部門書面報告的,每次給監理單位記5分。

(五)施工企業謊報、瞞報質量安全事故的或施工企業在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未開展應急救援的,每發現一起記5分;施工企業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的,每發現一份記5分。

(六)項目經理超越執業范圍或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擔任項目經理的或項目經理執業注冊資格證書或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過期仍擔任項目經理的,每人記5分。

當單位工程被抽查的主要受力構件混凝土強度經檢測(包括監督檢測和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或被抽查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均存在發生群死群傷事故安全隱患的,必須采取全面停工改正方式;當被抽查到的某一分部分項工程存在發生群死群傷的施工安全隱患時,應采取局部停工改正措施。

第二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任人在該工程項目記分周期的記分累計值作為其在下一個在建工程項目任職的記分周期記分起算值。

(一)責任人在工程項目施工中途終止任職的,工程項目按合同約定中止施工的除外。

(二)責任人在工程項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參加集中教育培訓的。

省質安總站應適時在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網(以下簡稱省質量安全網)上公布責任人的周期記分起算值。

第二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單位全省通報批評。

(一)施工項目部的技術負責人、質檢員、安全員或項目監理部總監代表在工程項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參加集中教育培訓的。

(二)責任單位分管質量、安全的領導及其質量安全部門負責人未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參加集中教育培訓的。

被通報批評的責任單位按照省廳有關信用評價標準予以不良信息扣分。

第二十九條 項目監管系統在省質量安全網上公布上一年度項目平均違規記分排名前30位、前31-100位的施工企業名單,將其分別列為資質核查紅色企業、黃色企業,對年度平均違規記分排名前5位的監理企業予以資質核查紅色企業,并將上述資質核查紅色企業列入福建省施工、監理企業黑名單予以通報;對年度周期違規記分滿80分且排名前50位的建造師、前10位的監理工程師列入福建省注冊人員黑名單予以通報;對履職不到位、周期違規記分滿150分的建造師、監理工程師列入黑名單,并責令予以更換。對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注冊人員還應按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關文件要求對其采取進一步的處理。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列入資質紅色、黃色核查以及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人員的條件及數量將根據年度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三十條 項目責任人周期記分值累計達150分及以上,涉及違法立案查處的,應予以從重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施工企業實行差異化監管制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選擇一定數量記分值排名靠前的施工企業列為檢查必查對象,抽查其在建項目,并嚴格按本標準進行監管。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參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做法,建立差異化監管機制,選擇一定數量轄區內記分值靠前的施工企業列為必查對象,對其施工的項目加強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全省工程質量安全狀況,對附表1-1、附表1-2和附表2規定的記分項目實時予以調整。工程項目屬聯合體施工或監理的,應按附表1-1、附表1-2和附表2規定的相應記分值分別給予責任單位同樣分值的記分。

第三十三條 動態監管管理工作接受群眾監督。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動態監管管理工作舉報、投訴電話為0591-87621327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631日。《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閩建〔201417號)同時廢止。

 

1-1.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記分項目匯總表(房屋建筑工程項目)

1-2.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記分項目匯總表(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2.監理單位和總監記分項目匯總表

3.責任主體項目違規事實確認單

4.責任主體項目違規記分告知單


件1-1

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

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記分項目匯總表(房屋建筑工程項目)

序號

類別

記分

項目

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外的數值為對項目經理的記分值,()內的數值為對施工單位的記分值,右同】

單次檢查記分最高限值

檢查方式方法(樣本)(注1)

備注

1

一、質量安全行為

1.1管理人員到位

1.1.1在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經理長期不在施工現場履職的,記8(8)分;項目部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和機械員長期不在施工現場履職的,每人記(5)分。(注2)

8(33)

對照《施工管理人員備案情況表》檢查。

原條款1.1.1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條

2

1.1.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時,項目經理未到場參加的,記3(3)分;按規定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應到場參加而未到場的,記(3)分。(注3)

3(6)

現場檢查或結合內業資料檢查;地基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和節能分部工程驗收時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應到場參加,可結合會議簽到表檢查(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至少有一位到場)。

原條款1.1.3修,GB50300-2013第6.0.3條

DBJ/T13-56-2011第4.9.7條

DBJ/T13-135-2011       第4.11.7條

3

1.1.3 在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經理無故不在施工現場的,每次記3分。(注4)

3

現場檢查。

原條款1.1.2修《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4

1.2日常管理檢查

1.2.1 建設工程施工前,項目技術人員未向施工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質量安全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的,記5(5)分;作業人員在進入新的崗位或新的施工現場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或者安全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就上崗作業的,每發現3人及以上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或者安全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就上崗作業的,記5(5)分。

10(10)

隨機抽查一個現場正在施工的班組。第一款檢查質量安全技術交底資料和三級安全教育記錄,簽字手續應齊全,對班組長交底、對現場施工人員交底,應由相關人員簽字確認。現場檢查可從資料對應工人或從現場工人對應簽字資料上查。一個班組經檢查發現未向班組長進行交底或工人有3人及以上未參加交底即可認定為技術人員未對該施工班組和作業人員進行質量安全技術交底,記分以班組為單位進行記分。第二款檢查三級安全教育記錄,一個班組有3人及以上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就予以記分。

原條款1.2.1和1.2.2合并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5

一、質量安全行為

1.2日常管理檢查

1.2.2建筑施工企業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未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簽字就開始施工的,每發現一起記5(5)分;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并通過論證就開始施工的,每發現一起記8(8)分。

24(24)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按照住建部建質【2009】87號文中的定義。隨機抽查3個專項方案,項目存在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應先抽查其方案。檢查中若發現方案中體現的基本信息如項目名稱、使用材料等與實際明顯不符的,按無方案予以認定并給予記分。

原條款1.2.4、1.2.5合并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6

1.2.3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樁樁位偏差檢查中弄虛作假的,每發現一根樁記5(5)分。

10(10)

隨機抽查一個單位(子單位)工程。現場復核施工單位提供的樁位偏差測量記錄,發現存在偏位超過規范和設計要求但記錄上卻記為合格的就認定為偏位檢查弄虛作假,偏位未超出規范和設計要求的但記錄上有偏差的不應認定為弄虛作假。

原條款1.2.9,《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7

1.2.4施工企業未按企業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門要求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質量安全檢查并做好可追溯記錄或檢查弄虛作假的,每次給施工單位記(8)分。(注4)

(8)

現場檢查或現場對照內業資料和責任主體自查自糾系統檢查。

原條款1.2.1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8

1.2.5地基子分部、基礎子分部、混凝土結構子分部、砌體子分部工程未按規定組織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就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每發現一起記5(5)分;地基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建筑節能分部、幕墻子分部工程未按規定組織驗收的,每發現一起記5(5)分。

10(10)

現場檢查或結合內業資料檢查。已組織中間驗收的不記分,但組織形式及參加人員應按正式驗收要求。

原條款1.2.19修,GB50300-2013第6.0.3條、DBJ/T13-56-2011第4.9.7條

9

一、質量安全行為

1.2日常管理檢查

1.2.6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按規定每個季度對在建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監督檢查弄虛作假的,記(8)分。

(8)

網上結合現場檢查。在季度監管記分時,應先登錄“項目監管系統”,查看施工企業是否向“項目監管系統”提交檢查表,如果沒有或超過期限提交,則按未按照每個季度進行監督檢查,按季度予以記8分;如果施工企業按時提交了檢查表,應將企業向系統中推送的檢查表與施工現場對照,發現檢查表中的分部分項工程與施工現場不一致的,如檢查表中模板支架描述是鋼管支架,而實際是碗扣式鋼管支架,就可認定為弄虛作假。

原條款1.2.1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10

1.2.7項目經理未按規定在驗收文件或隱患整改報告上簽字,或由他人代簽的,每發現一份記3分。

9

隨機抽查3份按規定應當由項目經理簽字的文件。

原條款1.2.22,《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11

1.2.8施工企業項目經理未組織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每月對工程項目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或自評弄虛作假的,記8分。

8

網上結合現場檢查。在監管記分時,應先登錄“項目監管系統”,查看施工企業是否向“項目監管系統”提交檢查表,如果沒有或超過期限提交,則按未按照每月進行監督檢查,按月予以記8分;如果施工項目部按時提交了檢查表,應將項目部向系統中推送的檢查表與施工現場對照,發現檢查表中的分部分項工程與施工現場不一致的,如檢查表中模板支架描述是鋼管支架,而實際是碗扣式鋼管支架,就可認定為弄虛作假,給施工企業記8分。項目自評機構為總包和專業承包隊伍組成(本條款僅適用于2015年3月1日后新開工的項目)。

原條款1.2.20,《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12

1.2.9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施工過程中,隱蔽工程未經驗收合格或無隱蔽驗收資料(包括簽字不齊全)就擅自隱蔽的,記3(3)分。

3(3)

隨機抽查近期隱蔽的1個檢驗批。現場檢查工程實際上已隱蔽,但無法提供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的界定為擅自隱蔽。

原條款1.2.6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13

二、實體工程質量

2.1地基、樁基工程

2.1.1 地基處理后的強度或承載力。地基處理后的強度或承載力經檢驗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出現一點記5(5)分(施工企業能夠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0(10)分;地基處理后的強度或承載力檢驗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測一點記1分。

15(10)

隨機抽查1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檢查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2.1.1修,GB50202-2002第4.1.5條

14

2.1.2復合地基承載力。復合地基承載力經檢驗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出現一處(根)記5(5)分(施工企業能夠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0(10)分;復合地基承載力檢驗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一處(根)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

25(25)

隨機抽查1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檢查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2.1.2修,GB50202-2002第4.1.6條

15

2.1.3 樁位偏差。樁位偏差超出設計或規范要求且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每發現1根記5(5)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因樁位偏差造成設計對樁基或基礎進行處理(如進行補樁、改變承臺或基礎梁尺寸等處理)的,每影響到一個承臺(一根基礎梁)記1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3分(施工企業能夠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

18(15)

隨機抽查1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查樁基竣工圖及設計變更資料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2.1.3修,第一款對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款對應GB50202-2002第5.1.3、5.1.4條

16

2.1.4工程樁承載力。未按規定進行工程樁承載力檢驗的,每個單位工程記10(10)分;工程樁承載力經檢驗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施工企業能夠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每出現一根記5(5)分;工程樁承載力檢驗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記3(3)分。

18(18)

隨機抽查1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檢查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2.1.4修,第一款對應GB50202-2002第5.1.5條(強條),第二款對應JGJ106-2003第3.3.5~3.3.8條

17

2.1.5工程樁數量。工程樁有效數量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每少1根記10(10)分。

30(30)

隨機抽查1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檢查施工圖紙等相關資料。

新增條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18

2.1.6工程樁樁身長度。樁身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且未進入設計要求的持力層或未達到設計要求的嵌巖深度的,每發現一根記5(5)分。

15(15)

隨機抽查3份施工記錄或鉆芯檢測報告。

原條款2.1.5修,JGJ94-2008第9.1.1條

19

二、實體工程質量

2.1地基、樁基工程

2.1.7 灌注樁樁身混凝土強度。經檢驗(評定),樁身混凝土強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出現一檢驗批記5(5)分。

5(5)

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檢查檢測報告或混凝土評定記錄。

原條款2.1.6,GB50204-2015第7.4.1條

20

2.1.8 樁身質量。樁身質量有問題的樁未按設計要求進行處理的,每發現1根樁記5(5)分;樁身質量經檢測每出現一根Ⅳ類樁記3(3)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9)分;樁身質量檢驗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記3(3)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9)分。

18(18)

隨機抽查一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檢查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2.1.7修,第一款對應JGJ106-2003第3.5.1條,第二款對應JGJ106-2003第3.3.4條

21

2.1.9天然地基驗槽。天然基槽(坑)已隱蔽但未進行地基驗槽(包括無驗槽記錄或驗槽記錄簽字不全或未下結論的)或驗槽結論為不符合設計要求且天然基槽(坑)已隱蔽的,每發現一個基槽記5(5)。

10(10)

隨機抽查一個單位工程,對照設計圖紙或規范,查驗槽記錄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2.1.8修,GB50202-2002附錄A.2.6條

22

2.2結構工程

2.2.1主要材料、鋼筋接頭使用。鋼材、水泥、預應力筋、錨夾具和連接器或鋼筋接頭經檢驗不合格但已使用于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每發現一批次記8(8)分。

24(24)

隨機抽查1個單位工程,檢查內業資料或通過檢測管理系統比對檢查,鋼材包括鋼筋、鋼結構原材料等。

原條款2.2.1、2.2.2、2.2.3、2.2.4合并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23

2.2.2主要材料、鋼筋接頭檢驗。鋼材或水泥、預應力筋、錨夾具和連接器或鋼筋接頭送檢頻率不滿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記3(3)分。

9(9)

隨機抽查3個檢驗批的鋼材、水泥、鋼筋接頭進場檢驗情況,鋼材、水泥、鋼筋接頭等已使用但未送檢的就可記分。

原條款2.2.1修,GB50204-2015第5.4.2條,JGJ107-2010第7.0.7條,JGJ18-2012第5.1.7條

24

2.2.3 鋼結構原材料。進場的鋼材、鋼鑄件、焊接材料、連接用緊固標準件的品種、規格、性能不滿足國家產品標準或設計要求的,每發現1個批次(規格)記5(5)分。

20(20)

隨機各抽查1個批次,檢查質量合格證明材料或進場復驗報告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2.3.1 GB50205-2001第4.2.1條、第4.3.1條、第4.4.1條,

25

2.2.4鋼結構焊縫。結構主要受力構件焊縫質量等級經有資質檢測機構檢驗不合格的,每發現1處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50(50)分;檢測數量不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少1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

65(65)

第一款隨機抽查1個單位工程,查閱檢測報告;第二款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檢查施工圖紙、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2.3.2修,GB50205-2001第5.2.4條GB50661-2011條

26

二、實體工程質量

2.2結構工程

2.2.5 高強度螺栓連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數的試驗和復驗。未按要求進行高強度螺栓連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數的試驗和復驗,或現場處理的構件未單獨進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數試驗的,每1批次記5(5)分。

5(5)

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檢查試驗報告(復驗報告)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2.3.3,GB50205-2001第6.3.1條

27

2.2.6鋼筋安裝。主要受力構件縱向受力鋼筋的牌號、規格或數量不符合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根記5(5)分。

15(15)

隨機抽查3個框架柱(剪力墻、承臺)和3根框架梁,現場對照施工圖紙進行核對。主要受力構件定義為框架柱(承臺)、剪力墻和框架梁。框架柱、梁等鋼筋位置安裝錯誤,如柱軸向鋼筋數量或梁一、二排鋼筋數量與圖紙不符的(此時雖然柱、梁等鋼筋總數符合要求),視同鋼筋安裝數量不符合要求。不管鋼筋分項驗收與否,只要鋼筋骨架成型且已就位,就可予以檢查記分(下同)

原條款2.3.4、2.3.5合并修,GB50204-2015第5.5.1條

28

2.2.7鋼筋安裝。懸挑梁縱向負彎矩受力鋼筋安裝位置偏差50mm及以上的,或懸挑板鋼筋安裝位置偏差超過規范允許偏差2倍及以上的,每發現一根梁或1塊板記3(3)分。

18(18)

隨機抽查3根懸挑梁、3塊懸挑板,現場對照施工圖紙進行檢查。

新增,GB50204-2015第5.5.2條

29

2.2.8 鋼筋安裝。節點加密箍筋個數或肢數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1個記1(1)分。

10(10)

隨機抽查3個框架柱(剪力墻、承臺)、和3根框架梁節點,現場對照施工圖紙進行檢查。

原條款2.3.6修GB50204-2015第5.5.1條,

30

2.2.9鋼筋安裝。縱向受力鋼筋錨固長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1根記1(1)分;下一層框架柱、剪力墻砼澆筑后縱向受力鋼筋位置偏差超過規范要求,但在上一層框架柱箍筋、剪力墻分布筋已安裝后尚未進行處理或處理不符合要求的,每發現1根記1(1)分。

10(10)

隨機抽查3個框架柱(剪力墻、承臺)和3根框架梁,現場對照施工圖紙進行檢查。

原條款2.3.7修,GB50204-2015第5.5.3條

31

2.2.10主要材料、鋼筋接頭監督抽測。鋼材或水泥或鋼筋接頭等涉及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接頭經監督抽測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批次記5(5)分。

15(15)

指所有主管部門的監督抽查。不管隱蔽與否均要給予記分。

原條款2.3.8、2.3.9、2.3.10合并,GB50204-2015第5.2.1條、第7.2.1條、JGJ107-2010第7.0.7條、JGJ18-2012第5.1.7條

32

2.2.11 混凝土豎向構件帶模養護。框架柱、剪力墻等混凝土豎向主要受力構件沒有配置兩套及以上模板的,或上一檢驗批框架柱、剪力墻等豎向主要受力構件正在施工而下一檢驗批框架柱、剪力墻等豎向構件模板已拆除的,記10(10)分。

10(10)

現場檢查,采用金屬模板、塑料模板等新型材料的,當沒有配備2套及以上模板時,豎向主要受力構件帶模養護應不少于3天。

新增,GB50666-2011第8.5.7條

33

二、實體工程質量

2.2結構工程

2.2.12現澆混凝土外觀質量缺陷。主要受力構件拆模后同一檢驗批每出現3處嚴重外觀質量缺陷的,記5(5)分;主要受力構件外觀質量缺陷在混凝土結構子分部驗收前修補的,每出現一處記5(5)分。

30(30)

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以施工單位澆筑時劃定的檢驗批為準),對照規范,現場查看被檢單位工程混凝土外觀。主要受力構件定義為框架柱、剪力墻和主梁(下同)。

原條款2.3.11、2.3.12合并修,GB50204-2015第8.2.1條、8.1.1條。

34

2.2.13現澆混凝土外觀質量缺陷。砼子分部驗收時未按規范要求完成外觀質量缺陷記錄的或缺陷記錄弄虛作假的,記5(5)分;已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但同一檢驗批仍有主要受力構件嚴重外觀質量缺陷未處理的,每發現一處記5(5)分;主要受力構件嚴重外觀質量缺陷處理不滿足技術方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5(5)分。

30(30)

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以施工單位澆筑時劃定的檢驗批為準),有嚴重外觀質量缺陷但未記錄或記錄為無缺陷的認定為弄虛作假。非開裂缺陷未采用比原混凝土強度等級高一級的細石混凝土進行修整的,認定為修整不符合規范要求。

原條款1.2.10、2.3.13合并修,GB50204-2015第8.1.1條、8.2.1條,GB50666-2011第8.9.4條

35

2.2.14 現澆混凝土結構尺寸偏差。框架柱、剪力墻上下錯位達20mm及以上的,每出現1處記3(3)分;框架柱、剪力墻或樓板(梯板)截面尺寸負偏差達10mm及以上的,每發現1個構件記3(3)分。

9(9)

第一款隨機抽測一個檢驗批;第二款隨機抽測1個檢驗批,其中板厚隨機抽測一個檢驗批中的3塊樓板和2個梯板,公共建筑只要測量梯板,住宅工程樓板和梯板均要測量。

原條款2.3.14修,GB50204-2015第8.3.2條

36

2.2.15混凝土強度抽測。經監督抽測,主要受力構件或節點(包括梁柱、或梁墻等節點)回彈推定值低于設計強度標準值5MPa以上或經取芯芯樣混凝土強度低于設計強度標準值的,每發現一個構件或節點記5(5)分。

15(15)

指所有主管部門的監督抽查。隨機抽查梁、柱、節點各一個構件。只要回彈值低于設計值5MPa以上的就予以記分,后期取芯驗證合格與否不影響該記分值。

原條款2.3.15,GB50204-2015第7.4.1條

37

2.2.16混凝土強度評定或檢測鑒定。主要受力構件(節點)混凝土強度經評定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個檢驗批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經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主要受力構件混凝土強度低于設計強度標準值的,每發現一個構件或節點記5(5)分,每個單位工程單次檢測鑒定最高記50(50)。

65(65)

第一款抽查不同強度等級的3個檢驗批,檢查評定記錄等相關資料;第二款查閱混凝土強度檢測鑒定報告。

原條款2.3.16,GB50204-2015第7.4.1條

38

2.2.17砌體工程。填充墻構造柱或水平連系梁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設置1根記3(3)分;構造柱、水平連系梁后置鋼筋埋設不牢固或埋設鋼筋數量、規格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每發現1根鋼筋記1(1)分。

9(9)

第一款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第二款隨機抽查3根構造柱或3條連系梁,對照施工圖紙等相關資料檢查。

原條款2.3.17,06SG614-1第5.2.2條、5.2.3條

39

二、實體工程質量

2.2結構工程

2.2.18砌體工程。外墻砌體存在透明縫、瞎縫或假縫的,每發現一處記1(1)分。

15(15)

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現場檢查。

新增,GB50203-2011第9.3.2條

40

2.2.19砌體工程。后置拉結筋埋設不牢固,或拉結筋設置數量及長度不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3根鋼筋記1(1)分。

9(9)

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中的3堵墻。

新增,GB50203-2011第9.2.2條、9.2.3條

41

2.2.20永久性邊坡錨噴支護抽測。采用錨噴支護的建筑邊坡工程,噴射混凝土護壁厚度或實體強度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護壁厚度或實體強度未按規定進行取芯抽測的,每少抽測一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9分;

18(9)

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對照施工圖紙和混凝土強度報告等相關資料,檢查施工現場實際情況。

原條款2.3.18修,GB50330-2013第9.3.4條、第9.3.7條、第16.1.5條

42

2.2.21永久性邊坡錨桿(索)錨固性能檢測。采用錨桿(索)支護的建筑邊坡工程,錨桿(索)的設置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錨固性能檢測數量或檢測內容不符合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抽測一根或少一項內容記3(3)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9(9)分。

18(18)

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對照圖紙和錨固性能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對照檢查。

原條款2.3.19修,GB50330-2013第9.3.2條、9.3.3條、第16.1.2條

43

2.3主要使用功能

2.3.1滲漏水。地下室、屋面、衛生間等防水工程以及外墻工程施工完畢后出現滲漏水的,每出現一處記3(3)分。

30(30)

隨機抽查一個單位工程。

原條款2.4.3修,GB50207-2012第3.0.12條

44

2.3.2欄桿(欄板)。鋼筋混凝土欄桿(欄板)構造柱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1根記3(3)分;欄桿(欄板)高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段記3(3)分;欄桿(欄板)后置預埋件的連接方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3(3)分。

15(15)

隨機抽查3根構造柱、3段欄板和3個預埋件,對照施工圖紙檢查,預埋件在隱蔽前進行檢查。學校、體育文化場館和大型公共商場工程項目需要檢查,其他項目不必檢查。

原條款2.4.2,第一、三款對應GB50300-2013第3.0.7條第2款,第二款對應GB50368-2005第5.1.5條

45

2.3.3幕墻工程。幕墻立柱和橫梁材料的型號、規格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3(3)分;幕墻與主體結構連接方式或預埋件的數量、規格、位置和防腐處理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每發現1處記1(1)分;角碼與預埋件連接質量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1處記1(1)分。

20(20)

隨機抽查1個結構樓層,對照施工圖紙等相關現場檢查。

原條款2.4.4修,GB50210-2001第9.1.9條、9.1.13條、9.1.14條

46

二、實體工程質量

2.4安裝工程

2.4.1電氣工程主要材料。電線、電纜、燈具和配電箱材質、規格及性能參數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3(3)分。

12(12)

隨機抽查電線、電纜、燈具和配電箱各1種材料1處。對照施工圖紙抽查現場使用的電線、電纜、燈具或配電箱材質、規格及性能參數是否與圖紙相符。

原條款2.5.1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47

2.4.2接地裝置。金屬導管、線槽、電纜橋架、電纜支架、配電箱(柜)、燈具等電氣設備無接地措施,且未與接地裝置可靠連接,每發現一處記1(1)分。

6(6)

現場隨機抽查金屬導管、線槽、電纜橋架、電纜支架、配電箱(柜)、燈具等接地措施各一處。

新增,GB50299-1999第17.4.6條

48

2.4.3給排水工程主要材料。給水排水管道和保溫絕熱材料材質、規格及性能參數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3(3)分。

9(9)

隨機抽查給水管道、排水管道和保溫材料各1種材料1處。對照施工圖紙抽查現場使用的給水管道、排水管道或保溫絕熱材料材質、規格及性能參數是否與圖紙相符。

原條款2.6.1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49

2.4.4通風空調工程主要材料。風管、管道和保溫絕熱材料材質、規格及性能參數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臺)記3(3)分。

9(9)

隨機抽查風管、管道和保溫絕熱材料各1種材料1處。對照施工圖紙抽查現場使用的風管、管道或保溫絕熱材料材質、規格及性能參數是否與圖紙相符。

原條款2.7.1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50

三、實體工程安全

3.1基坑支護工程

3.1.1 開挖支護形式。基坑支護形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記8(8)分;基坑局部出現坍塌現象的,每發現一處記3(3)分。

11(11)

隨機檢查一個基坑,項目有深基坑的,宜抽查深基坑項目。對照施工圖紙現場檢查

原條款3.1.1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51

3.1.2 坑邊堆載。基坑周邊施工材料、設施或車輛荷載超過設計要求的地面荷載限值的,每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屬于深基坑工程的,每處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

15(15)

隨機檢查一個基坑,項目有深基坑的,宜抽查深基坑項目。對照施工圖紙坑邊荷載設計值檢查。

原條款3.1.2修,JGJ120-2012第8.1.5條

52

三、實體工程安全

3.2建筑邊坡

3.2.1支護形式。支護形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記8(8)分。

8(8)

隨機檢查一個建筑邊坡,項目有高邊坡的,宜抽查高邊坡項目。對照施工圖紙現場檢查。

原條款3.2.1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53

3.2.2坡頂堆載。邊坡存在超量堆載的,每發現一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高度超過8米的邊坡工程,每發現一處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

15(15)

隨機檢查一個建筑邊坡,項目有高邊坡的,宜抽查高邊坡項目。對照施工圖紙坡頂荷載設計值檢查。

原條款3.2.2修,GB50330-2013第18.1.3條

54

3.2.3施工排水。未按設計或專項方案要求設置截、排水措施的,記3分。

3

現場檢查一個建筑邊坡,項目有高邊坡的,宜抽查高邊坡項目。對照施工圖紙和專項方案現場檢查。

原條款3.2.3修,GB50330-2013第16.1.4條

55

3.3模板及支撐體系

3.3.1 使用淘汰產品。模板支架采用木立柱、門式鋼管支架或鋼木混撐的,記15(15)分。

15(15)

現場檢查。遇到使用淘汰產品的,應責令其拆除重建,模板工程其他條款不檢查也不予以記分。

原條款3.3.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56

3.3.2高大模板支架。高大模板支架立柱鋼管實測壁厚小于3.24mm的,每發現3根記15(15)分;高大模板支架可調托撐螺桿外徑小于36mm的,每發現3處記15(15)分。

15(15)

隨機抽查一個檢驗批的5根(處),發現有3根鋼管或3處可調托撐螺桿外徑達不到要求的,就予以記分,并責令其拆除重建,模板工程其他條款不檢查也不予以記分。

新增,GB50666-2011第4.4.7條、4.4.8條

57

3.3.3 立柱。立柱縱距、橫距不符合施工方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3處記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6分;屬危險性較大及以上項目的,每發現3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立柱支托可調螺桿長度超過200mm的,每發現3處立柱記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6分;屬危險性較大及以上項目的,每發現3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立柱未使用頂托的,每發現3處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屬危險性較大及以上項目的,每發現3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8(18)分;立柱采用非對接扣件接長的, 每發現3處記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6分;屬危險性較大及以上項目的,每發現3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立柱伸出頂層水平桿的懸臂長度大于規范要求的,每發現3處記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6分;屬危險性較大及以上項目的,每發現3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

18(18)

隨機抽查一個檢驗批,不管模板分項驗收與否,只要主楞上面板已開始安裝施工就可監管記分(下同)。危險性較大及以上項目指危險性較大的模板支撐工程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模板支撐工程,檢查時項目若同時存在一般項目、危險性較大的項目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項目時的,宜按照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項目→危險性較大項目→一般項目的順序抽查模板支撐工程(下同)。

原條款3.3.2、3.3.4、3.3.5、3.3.6、3.3.7合并修,JGJ162-2008第6.1.9條

58

三、實體工程安全

3.3模板及支撐體系

3.3.4 支撐體系構造措施。未按規范和專項施工方案要求設置水平拉桿、掃地桿、剪刀撐或固結點等構造設施的,每少3處記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6分;屬危險性較大及以上項目的,每少3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碗扣式鋼管支撐體系上碗扣缺失的,每發現3根立柱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

15(15)

隨機抽查一個檢驗批。

原條款3.3.3、3.3.13合并修,JGJ162-2008第6.1.9條

59

3.3.5基礎。支架立柱或豎向模板安裝在土層上時,立柱未設置底座或墊板的,每發現3處記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6分;屬危險性較大及以上項目的,每發現3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

9(9)

隨機抽查一個檢驗批。

原條款3.3.8修,GB50666-2011第4.4.4條

60

3.4外腳手架

3.4.1使用淘汰產品。外腳手架使用竹架等淘汰產品的,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記15(15)分;主體結構已施工至二層及以上,無臨邊防護措施或外腳手架未及時搭設的,記8(8)分。

15(15)

現場檢查。遇到使用淘汰產品的,應責令其拆除重建,外架其他條款不檢查也不予以記分。

原條款3.4.1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61

3.4.2整體提升腳手架。整體提升腳手架產品無住建部組織鑒定或驗收的合格證書的,記8(8)分;安裝、拆卸單位無相應施工資質的,記8(8)分;安、拆過程中無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記5(5)分。

13(13)

現場檢查,查鑒定證書或驗收合格證書等相關資料與現場對照檢查。

原條款3.4.2、3.4.3合并修,JGJ202-2010第7.0.3條、7.0.6條、7.0.9條

62

3.4.3 特殊工種。建筑架子工無操作資格證書就上崗作業的,每發現一人記3(3)分。

9(9)

隨機抽查3個正在施工的架子工,檢查操作資格證書。

原條款1.2.7修,JGJ130-2011第9.0.1條

63

3.4.4  驗收。未按規定進行驗收或無驗收資料的,記3(3)分。

3(3)

現場檢查,內業資料與現場對照檢查。

原條款3.4.4修,JGJ130-2011第8.2.1條、8.2.2條

64

3.4.5 架體搭設。立桿接長未采用對接扣件連接的(頂層頂步除外),每發現1處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5(5)分;主節點處小橫桿缺失的,每發現1處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5(5)分;開口型雙排腳手架兩端未設置橫向斜撐的,每發現1處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5(5)分;立桿縱橫向間距或步距大于方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1跨(步)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5(5)分。

10(10)

現場檢查。單位工程同時存在落地腳手架、整體提升架或懸挑式腳手架的,隨機抽查一種架體。檢查落地腳手架或整體提升架的,抽查首步架及任意一層架體,檢查懸挑腳手架的,抽查任意一段架體的首步架及該段任意一層架體(下同)。

原條款3.4.5、3.4.7、3.4.13合并修,JGJ130-2011第6.3.5條、6.2.3條、6.6.5條、6.1.1條

65

三、實體工程安全

3.4外腳手架

3.4.6 連墻件及掃地桿。未按方案或規范要求設置連墻件的,每少1處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6(6)分;開口型腳手架的兩端未設置連墻件的,或設置的連墻件垂直間距大于建筑物層高或大于4m的,每少一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未按規范要求設置縱、橫向掃地桿的,每少1處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5(5)分。

10(10)

現場檢查。對照規范和專項方案進行檢查。

原條款3.4.8修,JGJ130-2011第6.4.1條、6.4.4條、6.3.2條

66

3.4.7剪刀撐。未按規定由底至頂連續設置剪刀撐,每發現一處記3(3)分。

9(9)

現場隨機抽查一個單位工程。落地架搭設高度24米及以上腳手架應全立面設置,24米以下除中間允許間隔不超過15米設置外其他立面均要設置。懸挑架的外立面剪刀撐應自下而上連續設置。整體提升架架體外立面應沿全高連續設置剪刀撐。

原條款3.4.6修,JGJ130-2011第6.6.3條,JGJ20-2010第4.4.12條

67

3.4.8 架體基礎。型鋼懸挑腳手架的懸挑鋼梁型號規格不符合規范和方案要求的,每發現1根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懸挑鋼梁固定段長度小于懸挑段長度1.25倍的,每發現1處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鋼梁外端未設置鋼絲繩或鋼拉桿與上一層建筑結構拉結的,每發現一處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基礎未做硬化處理的,每處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5(5)分;立桿未支設在地面、樓面或懸挑鋼梁上的,每發現1處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0(10)分。

15(15)

現場檢查。單位工程同時存在落地腳手架和懸挑腳手架的,隨機各抽查一種架體。檢查落地腳手架的,抽查首步架及任意一層架體,檢查懸挑腳手架的,抽查任意一段架體的首步架及該段任意一層架體。

原條款3.4.10、3.4.11、3.4.12、3.4.14合并修,JGJ130-2011第6.10.2條、6.10.4條、6.10.5條

68

3.4.9 拆除審批。外腳手架拆除前未報項目經理審批的,記3分。

3

現場檢查,內業資料與實體對照檢查

原條款3.4.15修,JGJ130-2011第7.4.1條

69

三、實體工程安全

3.5塔式起重機

3.5.1設備管理。使用達到報廢年限設備的,記10(10)分;無產權備案證的,記10(10)分;無安裝(或拆卸)告知書或告知書未向主管部門告知就開始安裝(或拆卸)的,記3(3)分;首次安裝“四方”驗收合格后30日未辦理使用登記的,記3(3)分。

20(20)

現場檢查,隨機抽查一臺。遇到使用達到報廢年限或無產權備案證設備的,應責令其拆除重建,塔機其他條款不檢查也不予以記分。

原條款3.5.1、3.5.2、3.5.3、3.5.4合并,建設部令166號第八、五、十二、十七條

70

3.5.2特殊工種。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人員無操作資格證書就上崗作業的,每發現一人記3(3)分。

9(9)

隨機抽查3個正在操作的工人,檢查是否有操作資格證。

原條款1.2.7修,JGJ33-2012第2.0.1條

71

3.5.3 安裝作業。塔吊在拆裝、附著、加節或頂升過程中,施工單位未指派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的,或后期檢查無法提供現場監督檢查記錄的,記5(5)分。

5(5)

隨機抽查一臺。

原條款3.5.5,建設部令166號第十八條

72

3.5.4 維保記錄。未按照合同約定對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的,記3(3)分。

3(3)

隨機抽查一臺,檢查近期一次維修保養記錄。

原條款3.5.6,建設部令166號第十九條

73

3.5.5驗收。塔式起重機首次安裝或附著后未經“四方”驗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記5(5)分。

5(5)

隨機抽查一臺,檢查內業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3.5.7,建設部令166號第十六條、二十條

74

3.5.6 檢測。未按規定檢測或檢測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記8(8)分。

8(8)

隨機抽查一臺,檢查內業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3.5.8,建設部令166號第十六條

75

3.5.7 附墻裝置。附墻裝置采用非原廠配件,且其附墻桿計算書、設計圖以及制造材料未經制造廠家確認或經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專家認證的,或附墻裝置連接不牢靠,松動的,記5(5)分。

5(5)

隨機抽查一臺,檢查內業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3.5.9修,建設部令166號第二十條

76

3.5.8 安全裝置。起重量限位裝置、變幅限位裝置、回轉限位裝置失效、不可靠的,每臺每發現1個裝置失效、不可靠的,記3(3)分;高度限位裝置、力矩限制器失效、不可靠的,每臺每發現1個裝置失效、不可靠的,記5(5)分。

10(10)

隨機抽查一臺。

原條款3.5.10、3.5.11、3.5.12合并修,JGJ33-2012第4.1.11條

77

三、實體工程安全

3.5塔式起重機

3.5.9連接螺栓。連接螺栓規格、型號、材質不符合設備產品說明書要求,每發現1顆記1(1),單次檢查最高記5(5)分;基礎節、標準節連接螺栓松動嚴重的,每發現一處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5(5)分;連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每發現一處記5(5)分。

10(10)

隨機抽查一臺。

原條款3.5.14修,JGJ33-2012第4.4.24條

78

3.5.10安全距離。塔式起重機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線的安全距離小于方案或規范要求且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或每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最小架設距離小于2m的,每發現一起記3(3)分。

3(3)

隨機抽查一臺。

原條款3.5.15修,JGJ46-2005第4.1.4條、JGJ33-2012第4.4.22條

79

3.5.11自由高度。塔式起重機最高附著點以上的自由高度高于使用說明書要求的,記3(3)分。

3(3)

隨機抽查一臺。

原條款3.5.16修,JGJ33-2012第4.4.16條

80

3.6施工升降機

3.6.1 設備管理。使用達到報廢年限設備或省廳淘汰產品的,記10(10)分;無產權備案證的,記10(10)分;無安裝(或拆卸)告知書或告知書未向主管部門告知就開始安裝(或拆卸)的,記3(3)分;首次安裝“四方”驗收合格后30日未辦理使用登記的,記3(3)分。

20(20)

隨機抽查一臺。省廳淘汰產品包括井字架提升機、葫蘆吊等。遇到使用達到報廢年限或無產權備案證設備的,應責令其拆除重建,施工升降機其他條款不檢查也不予以記分。

原條款3.6.1、3.6.2、3.6.3、3.6.4合并修,建設部令166號第八、五、十二、十七條

81

3.6.2 安裝使用。主體結構施工至6層及以上時,尚未安裝施工升降機并投入使用的,記5(5)分。

5(5)

現場檢查。

新增,閩建建【2015】23號文

82

3.6.3特殊工種。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人員無操作資格證書就上崗作業的,每發現一人記3(3)分。

9(9)

隨機抽查3個正在操作的工人,檢查是否有操作資格證。

原條款1.2.7修,JGJ33-2012第2.0.1條

83

3.6.4 安裝作業。施工升降機在拆裝、附著、加節或頂升過程中,施工單位未指派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的,或后期檢查無法提供現場監督檢查記錄的,記5(5)分。

5(5)

隨機抽查一臺。

原條款3.6.5,建設部令166號第十八條

84

3.6.5維保記錄。未按照合同約定對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的,記3(3)分。

3(3)

隨機抽查一臺,檢查近期一次維修保養記錄。

原條款3.6.6,建設部令166號第十九條

85

3.6.6 檢測。未按規定檢測或檢測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記8(8)分。

8(8)

隨機抽查一臺,檢查內業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3.6.7,建設部令166號第十六條

86

三、實體工程安全

3.6施工升降機

3.6.7驗收。施工升降機首次安裝或附著后未經“四方”驗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記5(5)分。

5(5)

隨機抽查一臺,檢查內業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3.6.8修,建設部令166號第十六條

87

3.6.8 附墻裝置。附墻裝置采用非原廠配件,且其附墻桿計算書、設計圖以及制造材料未經制造廠家確認或經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專家認證的,或附墻裝置連接不牢靠,松動的,記5(5)分。

5(5)

隨機抽查一臺,檢查內業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3.6.9修,建設部令166號第二十條

88

3.6.9 安全裝置。地面防護圍欄門機電聯鎖裝置、門限位裝置、天窗限位裝置、下限位開關、下極限開關、急停開關裝置失效、不可靠,每臺每發現1個裝置失效的,記1(1)分;上限位開關失效、不可靠的,記5(5)分;上極限開關失效、不可靠的,記5(5)分;防墜安全器未在有效檢定期限或壽命期限內使用的,記5(5)分;未裝設超載控制裝置的,記3(3)分;防松繩裝置失效、不可靠的,記3(3)分。

15(15)

隨機抽查一臺。

原條款3.6.10、3.6.13、3.6.14、3.6.15、3.6.16、3.6.17合并,JGJ33-2012第4.1.11條

89

3.6.10 連接螺栓。連接螺栓規格、型號、材質不符合設備產品說明書要求,每發現1顆記1(1),單次檢查最高記5(5)分;基礎節、標準節連接螺栓松動嚴重的,每發現一處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5(5)分;連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每發現一處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0(10)分。

10(10)

隨機抽查一臺。

原條款3.6.11修,JGJ33-2012第4.9.10條

90

3.6.11 自由端高度。自由端高度不符合使用說明或規范要求的,記3(3)分。

3(3)

隨機抽查一臺。

原條款3.6.18修,DBJ/T13-67-2010第9.2.6條

91

3.6.12 安全防護門。樓層安全門未緊閉或門鎖裝在建筑物內側的,每發現1處記1分。

5

隨機抽查一臺。

原條款3.6.19修,JGJ215-2010第5.2.25條

92

3.7高處作業吊籃

3.7.1安全裝置。未安裝防墜安全鎖或安全鎖失效、超過有效期的,每臺記3(3)分;未設置作業人員專用的掛設安全帶的安全繩及安全鎖扣的,每臺記3(3)分。

6(6)

隨機抽查1臺吊籃。

新增,JGJ59-2011第3.10.3條、JGJ202-2010第5.5.1條

93

3.7.2 懸掛機構。懸掛機構前支架支撐在建筑物女兒墻上或挑檐邊緣上的,每臺記3(3)分;使用破損的配重塊或采用其他替代物的,每臺記3(3)。

6(6)

隨機抽查1臺吊籃。

新增,JGJ202-2010第5.4.7條、5.4.10條

94

三、實體工程安全

3.7高處作業吊籃

3.7.3作業人員。吊籃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2人或作業人員未經培訓、交底簽字的,每人記3(3)分。

6(6)

隨機抽查1臺吊籃,現場檢查及對照內業資料檢查。

新增,JGJ202-2010第5.5.8條

95

3.7.4檢測驗收。未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就投入使用,或未經出租、安裝、使用、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臺記5(5)分。

5(5)

隨機抽查1臺吊籃,檢查檢測證書等相關資料。

新增,JGJ202-2010第,8.2.1條、8.2.2條

96

3.8臨時施工用電

3.8.1配電系統。施工現場專用的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配電系統未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的,或施工臨時用電未采用三級配電、兩級漏電保護系統的,記5(5)分。

5(5)

現場隨機抽查一個配電系統。查看是否采用三相五線制配電系統(L1、L2、L3、N、PE);是否采用配電柜或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三級配電,且開關箱和上級應設漏電保護器。

原條款3.7.1、3.7.2合并,JGJ46-2005第1.0.3條

97

3.8.2用電設備。電動建筑機械設備未連接PE線或未采用末級箱的,每發現1臺設備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5(5)分;使用潛水泵時,未配備專用開關箱或開關箱中漏電保護器不符合要求的,每發現一個記3(3)分。

9(9)

現場隨機抽查5臺電動機械設備及3臺潛水泵。

原條款3.7.3修,JGJ46-2005第9.1.1條、8.1.3條、8.2.10條

98

3.8.3 漏電保護器使用。配電箱或開關箱未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或漏電保護器失效的,每1個箱體記3(3)分。

9(9)

現場抽查3個配電箱。

原條款3.7.5修,JGJ46-2005第8.2.5條

99

3.9三寶四口及臨邊防護

3.9.1安全網。外腳手架密目式安全網未按規定采用阻燃產品的,記5(5)分。

5(5)

現場檢查合格證或做點燃試驗。

原條款3.10.1修,GB50720-2011第4.3.5條

100

3.9.2 高處作業。通道口未按規定搭設安全防護棚的或最小邊長超過500mm的預留洞口、電梯井口、樓梯口未進行安全防護的,每發現1處記1分。

5

現場檢查一個單位工程。建筑高度超過24m的,通道口應搭設雙層防護棚。通道口全數檢查,其它部分隨機抽查一層。

原條款3.10.2修,JGJ59-2011第3.13.4條

101

3.9.3 臨邊防護。基坑邊、樓梯段、樓層邊未做防護的,每少1處記1分。

5

現場檢查。基坑邊全數檢查,其它部分隨機抽查一層。

原條款3.10.3修,JGJ59-2011第3.13.4條

102

3.9.4 現場作業人員未配備安全防護用具就上崗作業的,每發現1人記1分。

5

現場檢查。

原條款1.2.2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103

四、文明施工

4.1場容場貌

4.1.1 施工圍擋。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連續封閉圍墻或圍擋的,記5(5)分。

5(5)

現場檢查。市區主要路段圍擋高度不小于2.5m,一般路段不小于1.8m,圍擋使用材料應符合主管部門要求。

原條款4.1.1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104

4.1.2 施工現場。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大門、洗車臺、沉淀池并配備洗車設備的,每缺失一項的記3(3)分。

6(6)

現場檢查。

原條款4.1.2修,JGJ59-2011第3.2.3條

105

4.1.3 主要道路硬化。施工現場內主要道路、辦公區、生活區地面未按規定進行硬化處理的,每一條道路(區)記3(3)分。

9(9)

現場檢查,施工主要道路應延伸至圍墻外,通往每個單位工程的道路都需硬化,并各計為一條道路。

原條款4.1.3,JGJ59-2011第3.2.3條

106

4.2臨時設施及消防安全

4.2.1滅火器配備。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及使用場所、動火作業場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場所、廚房操作間、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房、設備用房、辦公用房、宿舍等臨時用房未按規定配置滅火器的,每少1處記1(1)分。

5(5)

現場檢查。滅火器的類型應與配備場所可能發生的火災類型相匹配,每個場所滅火器的配備數量并少于2具。隨機抽查5個場所。

原條款4.2.1修,GB50720-2011第5.2.1條

107

4.2.2 宿舍。在建工程當做員工集體宿舍的,記8(8)分。

8(8)

現場檢查。指集體宿舍,不包括在在建工程中看管倉庫等個別人員。

原條款4.2.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108

4.2.3 臨時用房防火。宿舍、辦公用房其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達不到A級的,或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達不到A級的,記5(5)分。

5(5)

現場檢查。檢查活動板房實體或合格證書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4.2.3,GB50720-2011第4.2.1條

109

4.2.4 消防水槍配備。在建工程結構施工完畢的每層樓梯處未按規定設置消防水槍、水帶及軟管的,記3(3)分。

3(3)

現場檢查。結構模板拆除完畢后就應當設置。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單體體積超過3萬立方米的建筑應當設置。

原條款4.2.4,GB50720-2011第5.3.13條

110

4.3環境衛生

4.3.1 揚塵防治措施。施工現場未按主管部門要求配齊配全防塵設施的或造成環境污染的,記5(5)分。

5(5)

現場檢查,發現未按主管部門要求配齊配全防塵設施的,或造成環境污染的,或被媒體曝光、群眾投訴舉報,經查屬實的予以記分。

新增

111

4.3.2 排水許可證。施工現場未按主管部門要求辦理排水許可證的,記5(5)分。

5(5)

現場檢查。

新增,住建部令第21號第四條

112

4.3.3污水排放。施工污水未經沉淀處理符合要求后直接排入市政管網或河流的,記5(5)分。

5(5)

現場檢查。

新增


 

1:對工程項目開展監管記分時(視頻監控記分除外),一般隨機抽查該項目的一個典型單位工程作為監管記分的樣本,該單位工程應盡量包含所有列為監管記分的分部分項實體工程,以確保監管覆蓋面。記分檢查的樣本應確保隨機性,能事先在圖紙上確定的,原則上應預先在施工圖紙上確定,且應予以記分條款所涉及的實體都要檢查到,不可遺漏;同一單位工程、同一部位已經檢查過的項目如果不存在動態變化的,下次檢查時不再檢查。在確定的記分評價樣本范圍外發現的質量安全問題應按規定發出責令改正通知單或暫停施工,但不予記分。

2本條中規定的長期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相關人員確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和機械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未獲請假批準連續5天以上不在施工現場的;

2)經調查取證,大部分時間管理人員不在施工現場而由他人代行崗位職責的。

3本條中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規定》(GB50300-2013)第6.0.3條規定的項目經理或施工單位技術、質量負責人須參加驗收的分部分項工程;

2)《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規程》(DBJ/T13-56-2011)第4.9.7條規定的項目經理或施工單位技術、質量負責人須參加驗收的分部分項工程;

3)其他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或規范性文件規定項目經理或施工單位技術、質量負責人須參加驗收的分部分項工程。

4:本條中規定的無故不在施工現場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事前通知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監管部門到施工現場檢查,但檢查時項目經理不在施工現場的;

2)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監管部門隨機抽查施工現場時,項目經理無法在檢查時段內到場,施工項目管理機構(即項目部)又無法當場提供經項目總監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批準的書面請假材料的。

5:本條中定期是指:施工單位按照企業管理制度規定由企業負責人帶隊組織企業質量安全部門對施工項目進行質量安全檢查,檢查頻率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季度一次,超過此時間規定視為未對所承擔項目進行定期質量安全檢查,但項目因故停工除外;主管部門要求是指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文件形式明確要求施工企業對施工項目開展的專項或階段性自查自糾工作;專項質量安全檢查是指:在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深基坑工程施工階段、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施工階段和高邊坡工程施工階段,施工單位應組織專人進行檢查;可追溯記錄是指:施工單位在對項目工地進行檢查時,每次檢查均應能提供相應書面或圖片記錄,證明施工單位質量安全部門確實有對項目工地檢查過。每次檢查所提出的質量安全問題事后應當能夠從相關資料或圖片中得到驗證。



件1-2

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

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記分項目匯總表(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序號

類別

記分

項目

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外的數值為對項目經理的記分值,()內的數值為對施工單位的記分值,右同】

單次檢查最高計分限值

檢查方式方法(樣本、注1)

備注

1

一、質量安全行為

1.1管理人員到位

1.1.1在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經理長期不在施工現場履職的,記8(8)分;項目部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和機械員長期不在施工現場履職的,每人記(5)分。(注2)

8(33)

對照《施工管理人員備案情況表》檢查。

原條款1.1.1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條

2

1.1.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時,項目經理未到場參加的,記3(3)分,按規定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應到場參加而未到場的,記(3)分。(注3)

3(6)

現場檢查或結合內業資料檢查;地基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和節能分部工程驗收時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應到場參加,可結合會議簽到表檢查(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至少有一位到場)。

原條款1.1.3,GB50300-2013第6.0.3條

DBJ/T13-56-2011第4.9.7條

DBJ/T13-135-2011       第4.11.7條

3

1.1.3 在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經理無故不在施工現場的,每次記3分。(注4)

3

現場檢查。

原條款1.1.2修,《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4

1.2日常管理檢查

1.2.1 建設工程施工前,項目技術人員未向施工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質量安全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的,記5(5)分;作業人員在進入新的崗位或新的施工現場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或者安全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就上崗作業的,每發現3人及以上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或者安全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就上崗作業的,記5(5)分。

10(10)

隨機抽查一個現場正在施工的班組。第一款檢查質量安全技術交底資料和三級安全教育記錄,簽字手續應齊全,對班組長交底、對現場施工人員交底,應由相關人員簽字確認。現場檢查可從資料對應工人或從現場工人對應簽字資料上查。一個班組經檢查發現未向班組長進行交底或工人有3人及以上未參加交底即可認定為技術人員未對該施工班組和作業人員進行質量安全技術交底,記分以班組為單位進行記分。第二款檢查三級安全教育記錄,一個班組有3人及以上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就予以記分。

原條款1.2.1和1.2.2合并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5

一、質量安全行為

1.2日常管理檢查

1.2.2建筑施工企業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未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簽字就開始施工的,每發現一起記5(5)分;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并通過論證就開始施工的,每發現一起記8(8)分。

24(24)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按照住建部建質【2009】87號文中的定義。隨機抽查3個專項方案,項目存在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應先抽查其方案。檢查中若發現方案中體現的基本信息如項目名稱、使用材料等與實際明顯不符的,按無方案予以認定并給予記分。

原條款1.2.4、1.2.5合并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6

1.2.3條件驗收。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關鍵節點未經施工前條件驗收合格擅自進行施工的,每一關鍵節點記5(5)分。

5(5)

隨機抽查最近1個關鍵節點條件驗收記錄。

原條款3.8.9,《福建省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關鍵節點施工前條件驗收暫行規定》

7

1.2.4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樁樁位偏差檢查中弄虛作假的,每發現一根樁記5(5)分。

10(10)

隨機抽查一個單位(子單位)工程。現場復核施工單位提供的樁位偏差測量記錄,發現存在偏位超過規范和設計要求但記錄上卻記為合格的就認定為偏位檢查弄虛作假,偏位未超出規范和設計要求的但記錄上有偏差的不應認定為弄虛作假。每發現一根偏位不合格樁記為合格的就算一起。

原條款1.2.9,《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8

1.2.5施工企業未按企業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門要求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質量安全檢查并做好可追溯記錄或檢查弄虛作假的,每次給施工單位記(8)分。(注4)

(8)

現場檢查或現場對照結合內業資料和責任主體自查自糾系統檢查。

原條款1.2.1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9

1.2.6地基子分部、基礎子分部、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未按規定驗收合格就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每發現一起記5(5)分;地基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未按規定進行驗收的,每發現一起記5(5)分。

10(10)

現場檢查或結合內業資料檢查。

原條款1.2.19修,GB50300-2013第6.0.3條、DBJ/T13-56-2011第4.9.7條

10

一、質量安全行為

1.2日常管理檢查

1.2.7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按規定每個季度對在建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監督檢查弄虛作假的,記(8)分。

(8)

網上結合現場檢查。在季度監管記分時,應先登錄“項目監管系統”,查看施工企業是否向“項目監管系統”提交檢查表,如果沒有或超過期限提交,則按未按照每個季度進行監督檢查,按季度予以記8分;如果施工企業按時提交了檢查表,應將企業向系統中推送的檢查表與施工現場對照,發現檢查表中的分部分項工程與施工現場不一致的,如檢查表中模板支架描述是鋼管支架,而實際是碗扣式鋼管支架,就可認定為弄虛作假。

原條款1.2.1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11

1.2.8項目經理未按規定在驗收文件或隱患整改報告上簽字,或由他人代簽的,每發現一份記3分。

9

隨機抽查3份按規定應當由項目經理簽字的文件。

原條款1.2.22,《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12

1.2.9施工企業項目經理未組織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每月對工程項目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或自評弄虛作假的,記8分。

8

網上結合現場檢查。在監管記分時,應先登錄“項目監管系統”,查看施工企業是否向“項目監管系統”提交檢查表,如果沒有或超過期限提交,則按未按照每月進行監督檢查,按月予以記8分;如果施工項目部按時提交了檢查表,應將項目部向系統中推送的檢查表與施工現場對照,發現檢查表中的分部分項工程與施工現場不一致的,如檢查表中模板支架描述是鋼管支架,而實際是碗扣式鋼管支架,就可認定為弄虛作假,給施工企業記8分。項目自評機構為總包和專業承包隊伍組成(本條款僅適用于2015年3月1日后新開工的項目)。

原條款1.2.20,《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13

1.2.10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施工過程中,隱蔽工程未經驗收合格或無隱蔽驗收資料(包括簽字不齊全)就擅自隱蔽的,記3(3)分。

3(3)

隨機抽查近期隱蔽的1個檢驗批。現場檢查工程實際上已隱蔽,但無法提供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的界定為擅自隱蔽。

原條款1.2.6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14

一、質量安全行為

1.2日常管理檢查

1.2.11監測數據處理與信息反饋。基坑或隧道工程監測數據原始記錄涂改、偽造或超預警無相關處理意見的,每發現一份記5(5)分。

10(10)

現場檢查施工方和第三方的監測記錄

新增,GB5497-2009第9.0.3、9.0.4條,GB50911-2013第3.1.10條

15

1.2.12隧道施工必須嚴格控制現場作業人數,掘進作業面應實施機械化作業,嚴禁超員組織施工作業,每發現超過1人記1(1)分。

5(5)

現場檢查施工人員,核對施工方案作業面人員

原條款1.2.23,《關于隧道施工安全九條規定》

16

二、實體工程質量

2.1地基、樁基工程

2.1.1 地基處理后的強度或承載力。地基處理后的強度或承載力經檢驗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出現一點記5(5)分(施工單位能夠提供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除外),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0(10)分;地基處理后的強度或承載力檢驗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測一點記1分。

15(10)

隨機抽查1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檢查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2.1.1修,GB50202-2002第4.1.5條

17

2.1.2復合地基承載力。復合地基承載力經檢驗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出現一處(根)記5(5)分(施工單位能夠提供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除外),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0(10)分;復合地基承載力檢驗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一處(根)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

25(25)

隨機抽查1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檢查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2.1.2修,GB50202-2002第4.1.6條

18

2.1.3 樁位偏差。樁位偏差超出設計或規范要求且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每發現1根記5(5)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因樁位偏差造成設計對樁基或基礎進行處理(如進行補樁、改變承臺或基礎梁尺寸等處理)的,每影響到一個承臺(一根基礎梁)記1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3分。

18(15)

隨機抽查1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查樁基竣工圖及設計變更資料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2.1.3修,第一款對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款對應GB50202-2002第5.1.3、5.1.4條

19

二、實體工程質量

2.1地基、樁基工程

2.1.4工程樁承載力。未按規定進行工程樁承載力檢驗的,每個單位工程記10(10)分;工程樁承載力經檢驗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施工單位能夠提供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除外),每出現一根記5(5)分;工程樁承載力檢驗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記3(3)分。

18(18)

隨機抽查1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檢查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2.1.4修,第一款對應GB50202-2002第5.1.5條(強條),第二款對應JGJ106-2003第3.3.5~3.3.8條

20

2.1.5工程樁數量。工程樁有效數量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每少1根記10(10)分。

30(30)

隨機抽查一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檢查施工圖紙等相關資料。

新增條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21

2.1.6工程樁樁身長度。樁身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且未進入設計要求的持力層或未達到設計要求的嵌巖深度的,每發現一根記5(5)分。

15(15)

隨機抽查3份施工記錄或鉆芯檢測報告。

原條款2.1.5修,JGJ94-2008第9.1.1條

22

2.1.7 灌注樁樁身混凝土強度。經檢驗(評定),樁身混凝土強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出現一檢驗批記5(5)分。

5(5)

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檢查檢測報告或混凝土評定記錄

原條款2.1.6,GB50204-2015第7.4.1條

23

2.1.8 樁身質量。樁身質量有問題的樁未按設計要求進行處理的,每發現1根樁記5(5)分;樁身質量經檢測每出現一根Ⅳ類樁記3(3)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9)分;樁身質量檢驗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記3(3)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9)分。

18(18)

隨機抽查一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檢查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2.1.7修,第一款對應JGJ106-2003第3.5.1條,第二款對應JGJ106-2003第3.3.4條

24

2.1.9天然地基驗槽。天然基槽(坑)未經驗槽驗收合格或無驗槽記錄(包括簽字不齊全)就擅自進行天然基槽(坑)隱蔽的,每發現一個基槽記5(5)。

10(10)

隨機抽查一個單位工程,對照設計圖紙或規范,查驗槽記錄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2.1.8修,GB50202-2002附錄A.2.6條

25

2.2結構工程

 

2.2.1主要材料、鋼筋接頭使用。鋼材、水泥、預應力筋、錨夾具和連接器或鋼筋接頭經檢驗不合格但已使用于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每發現一批次記8(8)分。

24(24)

隨機抽查1個單位工程,檢查內業資料或通過檢測管理系統比對檢查,鋼材包括鋼筋、鋼結構原材料等。

原條款2.2.1、2.2.2、2.2.3、2.2.4合并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26

2.2.2主要材料、鋼筋接頭檢驗。鋼材、水泥、預應力筋、錨夾具和連接器或鋼筋接頭送檢頻率不滿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記3(3)分。

9(9)

隨機抽查3個檢驗批。

原條款2.2.1修,GB50204-2015第5.4.2條,JGJ107-2010第7.0.7條,JGJ18-2012第5.1.7條

27

二、實體工程質量

2.2結構工程

2.2.3鋼結構原材料。進場的鋼材、鋼鑄件、焊接材料、連接用緊固標準件的品種、規格、性能不滿足國家產品標準或設計要求的,每發現1個批次(規格)記5(5)分。

20(20)

隨機各抽查1個批次,檢查質量合格證明材料或進場復驗報告

原條款2.3.1

28

2.2.4鋼結構焊縫。結構主要受力構件焊縫質量等級經有資質檢測機構檢驗不合格的,每發現1處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50(50)分;檢測數量不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少1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

65(65)

第一款隨機抽查1個單位工程,查閱檢測報告;第二款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檢查施工圖紙、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2.3.2修,GB50205-2001第5.2.4條GB50661-2011條

29

2.2.5高強度螺栓連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數的試驗和復驗。未按要求進行高強度螺栓連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數的試驗和復驗,或現場處理的構件未單獨進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數試驗的,每1批次記5(5)分。

5(5)

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檢查試驗報告(復驗報告)

原條款2.3.3,GB50205-2001第6.3.1條

30

2.2.6鋼筋安裝。主要受力構件縱向受力鋼筋的牌號、規格或數量不符合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根記5(5)分。

15(15)

隨機抽查3個主要構件,現場對照施工圖紙進行核對。不管鋼筋分項驗收與否,只要鋼筋骨架成型且已就位,就可予以檢查記分(下同)

原條款2.3.4、2.3.5合并修,GB50204-2015第5.5.1條

31

2.2.7鋼筋連接。鋼筋焊接接頭或直螺紋連接接頭外觀質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根記1(1)分。

3(3)

隨機抽查3處鋼筋連接接頭

新增,JGJ18-2012第5.1.1條

32

2.2.8鋼筋安裝。主要受力構件的鋼筋保護層偏差超過設計和規范允許偏差1.5倍的,每發現一處記1(1)分。

3(3)

隨機抽查3處成型鋼筋骨架,墩臺、基礎規范允許偏差1.5倍為+15mm,-15mm,梁、柱規范允許偏差1.5倍為+15mm,-10.5mm,板、墻規范允許偏差1.5倍為+12mm,-7.5mm。

新增,GB50204-2015      第5.2.2條

33

2.2.9預應力管道定位。預應力管道坐標和管道間距超過設計和規范允許偏差1.5倍的,每發現一處記1(1)分。

3(3)

隨機抽查3處已定位管道,管道坐標規范允許偏差1.5倍為45mm(梁長方向)和15mm(梁高方向),管道間距規范允許偏差1.5倍為15mm(同排或上下排)。

新增,GB50204-2015      第6.3.2條

34

2.2.10主要材料、鋼筋接頭監督抽測。鋼材或水泥或鋼筋接頭等涉及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安全的主要建                                      筑材料、接頭經監督抽測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批次記5(5)分。

15(15)

指所有主管部門的監督抽查。不管隱蔽與否均要給予記分。

原條款2.3.8、2.3.9、2.3.10合并,GB50204-2015第5.2.1條、第7.2.1條、JGJ107-2010第7.0.7條、JGJ18-2012第5.1.7條

35

二、實體工程質量

2.2結構工程

2.2.11混凝土主要受力構件養護。主要受力構件未按規范要求進行養護的,每發現1處記1(1)分。

3(3)

現場檢查

新增,GB50666-2011      第8.5.7條

36

2.2.12現澆混凝土外觀質量缺陷。主要受力構件拆模后每出現1處嚴重外觀質量缺陷的,記3(3)分。

15(15)

隨機抽查3個構件,對照規范,現場查看被檢構件混凝土外觀。

原條款2.3.11修,GB50204-2015第8.2.1條

37

2.2.13現澆混凝土外觀質量缺陷。主要受力構件外觀質量缺陷擅自修補或缺陷處理不滿足技術方案要求的,每出現一處記3(3)分。

15(15)

隨機抽查3個構件,未經監理同意修補為擅自修補。

原條款2.3.12、2.3.13合并,GB50204-2015第8.2.1條

38

2.2.14 現澆混凝土結構尺寸偏差。柱、墻、梁上下錯位達20mm及以上的,每出現一處記3(3)分;柱、墻、梁或梯板截面尺寸負偏差達10mm及以上的,每出現一處記3(3)分。

9(9)

隨機實測3個構件

原條款2.3.14修,GB50204-2015第8.3.2條

39

2.2.15混凝土強度抽測。經監督抽測,主要受力構件或節點(包括梁柱、或梁墻等節點)回彈推定值低于設計強度標準值5MPa以上或經取芯芯樣混凝土強度低于設計強度標準值的,每發現一個構件或節點記5(5)分。

15(15)

指所有主管部門的監督抽查。隨機抽查梁、柱、節點各一個構件。只要回彈值低于設計值5MPa以上的就予以記分,后期取芯驗證合格與否不影響該記分值。

原條款2.3.15,GB50204-2015第7.4.1條

40

2.2.16混凝土強度評定或檢測鑒定。主要受力構件(節點)混凝土強度經檢驗(評定)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個檢驗批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經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主要受力構件混凝土強度低于設計強度標準值的,每發現一個構件或節點記5(5)分,每個單位工程單次檢測鑒定最高記50(50)。

65(65)

第一款抽查不同強度等級的3個檢驗批,檢查評定記錄等相關資料;第二款查閱混凝土強度檢測鑒定報告。

原條款2.3.16,GB50204-2015第7.4.1條

41

2.2.17防腐蝕性措施。在腐蝕性環境中,樁基礎與地下結構、永久性邊坡錨桿(索)和地下抗浮錨桿施工所采取的防腐蝕措施不符合設計和規定要求的,每發現一項記3(3)分。

9(9)

對照圖紙現場檢查

新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42

二、實體工程質量

2.2結構工程

2.2.18永久性邊坡錨噴支護抽測。采用錨噴支護的建筑邊坡工程,噴射混凝土護壁厚度或實體強度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護壁厚度或實體強度未按規定進行取芯抽測的,每少抽測一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9分。

18(9)

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對照施工圖紙和混凝土強度報告等相關資料,檢查施工現場實際情況。

原條款2.3.18修,GB50330-2013第9.3.4條、第9.3.7條、第16.1.5條

43

2.2.19永久性邊坡錨桿(索)錨固性能檢測。采用錨桿(索)支護的建筑邊坡工程,錨桿(索)的設置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錨固性能檢測數量或檢測內容不符合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抽測一根或少一項內容記3(3)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9(9)分。

18(18)

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對照圖紙和錨固性能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對照檢查。

原條款2.3.19修,GB50330-2013第9.3.2條、9.3.3條、第16.1.2條

44

2.3主要使用功能

2.3.1滲漏水。地下通道、車站、隧道等滲漏水的,每發現一處記1(1)分。

15(15)

現場隨機抽查1個單位工程

原條款2.4.3修

45

2.4安裝工程

2.4.1電氣工程主要材料。電線、電纜、燈具和配電箱材質、規格及性能參數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3(3)分。

12(12)

隨機抽查電線、電纜、燈具和配電箱各1種材料1處。對照施工圖紙抽查現場使用的電線、電纜、燈具或配電箱材質、規格及性能參數是否與圖紙相符。

原條款2.5.1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46

2.4.2接地裝置。金屬導管、線槽、電纜橋架、電纜支架、配電箱(柜)、燈具等電氣設備無接地措施,且未與接地裝置可靠連接,每發現一處記1(1)分。

6(6)

現場隨機抽查金屬導管、線槽、電纜橋架、電纜支架、配電箱(柜)、燈具等接地措施各一處。

新增,GB50299-1999      第17.4.6條

47

2.4.3給排水工程主要材料。給水排水管道和保溫絕熱材料材質、規格及性能參數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3(3)分。

9(9)

隨機抽查給水管道、排水管道和保溫材料各1種材料1處。對照施工圖紙抽查現場使用的給水管道、排水管道或保溫絕熱材料材質、規格及性能參數是否與圖紙相符。

原條款2.6.1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48

2.4.4防水套管。管道穿越隧道及車站外墻,未按規定設防水套管的,每發現一處記3(3)分。

9(9)

現場隨機抽查1個單位工程

新增

49

二、實體工程質量

2.4安裝工程

2.4.5通風空調工程主要材料。風管、管道和保溫絕熱材料材質、規格及性能參數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臺)記3(3)分。

9(9)

隨機抽查風管、管道和保溫絕熱材料各1種材料1處。對照施工圖紙抽查現場使用的風管、管道或保溫絕熱材料材質、規格及性能參數是否與圖紙相符。

原條款2.7.1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50

2.5城鎮道路工程(序號2.1-2.4也須評價)

2.5.1瀝青施工條件。瀝青混合料在施工前下基面處理不符合規范要求的,記3(3)分。

3(3)

現場檢查

原條款2.8.1,CJJ1-2008第8.1.2條

51

2.5.2井框與路面高差。城鎮道路面層井框與路面高差超過規范允許偏差1.5倍的,每出現1處記3(3)分。

9(9)

現場十字法檢查(瀝青面層規范允許偏差為5mm,水泥混凝土面層規范允許偏差為3mm),隨機抽查3處。

原條款2.8.4,CJJ1-2008第8.5.1、9.4.1、10.8.1、11.3.1、12.2.1、12.2.2、12.2.3、13.4.1、13.4.2、13.4.3條

52

2.5.3承載力檢驗。道路工程軟基處理后地基承載力檢驗方法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記5(5)分;

5(5)

現場檢查,檢查相關報告

原條款2.8.5, CJJ1-2008第6.8.4條

53

2.5.4壓實度。壓實度檢驗評定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每發現1個檢驗批記3(3)分;道路工程壓實度監督抽測不合格的,每發現1處記3(3)分。

9(9)

現場檢查,第一款隨機抽查一個檢驗批,第二款隨機抽查3處。

原條款2.8.6, CJJ1-2008第6.8.1、7.8.2、7.8.4、8.5.1條

54

2.5.5基層厚度。道路基層厚度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每出現1個評定單元記3(3)分。基層厚度經監督抽測不符合設計規定的,每出現1處記3(3)分。

9(9)

現場檢查,第一款隨機抽查一個評定單元,第二款隨機抽查3處。

新增,CJJ1-2008第7.8.2條

55

2.5.6面層厚度。水泥混凝土或瀝青混合料面層厚度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每出現1個評定單元記3(3)分;水泥混凝土或瀝青混合料面層厚度經監督抽測不符合設計規定的,每出現1處記3(3)分。

9(9)

現場檢查,第一款隨機抽查一個評定單元,第二款隨機抽查3處。

原條款2.8.7, CJJ1-2008第8.5.1、10.8.1條

56

二、實體工程質量

2.6城市橋梁工程(序號2.1-2.5也須評價)

2.6.1預制構件。預制構件的吊環不是采用未經冷拉的HPB235熱軋光圓鋼筋制作的,每發現1處記1(1)分。

3(3)

現場檢查,隨機抽查3個預制構件。

原條款2.9.1,CJJ2-2008第,6.1.5條

57

2.6.2高強螺栓。鋼橋梁用高強度螺栓終擰完畢未按規范要求進行檢查的,記3(3)分。

3(3)

現場檢查,檢查最近一次施工記錄。

原條款2.9.2,CJJ2-2008第,14.2.4條

58

2.6.3預應力張拉和孔道壓漿。橋梁承重構件預應力鋼筋(索)張拉控制應力不符合設計規定的,或未按要求采用智能張拉工藝施工的,或張拉設備未按要求進行標定的,記3(3)分;未按要求采用智能循環輔助壓漿設備或真空壓漿設備的,記3(3)分。

6(6)

現場檢查

原條款2.9.3修,CJJ2-2008第8.4.3條

59

2.6.4混凝土梁(板)。橋墩兩側梁段懸臂施工時平衡偏差不滿足設計和施工方案要求的,或懸臂拼裝施工時橋墩兩側平衡偏差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每發現1處記3(3)分。

9(9)

現場檢查

原條款2.9.5 CJJ2-2008第13.2.6、13.4.4條

60

2.6.5斜拉橋施工。斜拉橋施工過程中,未按規定對主梁各個施工階段的拉索索力、主梁標高、塔梁內力以及索塔位移置等進行監測的,每發現1次記3(3)分。

9(9)

現場檢查,抽查最近一次記錄。

原條款2.9.6,CJJ2-2008第17.4.1條

61

2.6.6懸索橋施工。懸索橋施工過程中,未按規定及時對成橋結構線形及內力進行監控的,每發現1次記3(3)分。

9(9)

現場檢查,隨機抽查3份監控記錄。

原條款2.9.7,CJJ2-2008第18.2.1條

62

2.6.7橋梁支座。橋梁支座型號不符合設計要求且已安裝使用的,每發現一處記5(5)分。

15(15)

現場檢查,隨機抽查1個墩臺。

原條款2.9.8,《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63

2.6.8橋梁荷載試驗。橋梁荷載試驗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施工企業能夠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記5(5)分。

5(5)

現場檢查,隨機抽查一個單位工程。

原條款2.9.9、2.9.10合并,CJJ2-2008第23.0.10條

64

二、實體工程質量

2.7隧道工程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序號2.1-2.6也須評價)

2.7.1盾構掘進。盾構掘進施工未建立施工測量或監控量測系統的,記3(3)分。

3(3)

現場檢查,隨機抽查一個盾構區間。

原條款2.10.1,GB50446-2008第4.1.4條

65

2.7.2襯砌厚度。礦山法施工二次襯砌厚度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每發現1處記3(3)分。

9(9)

現場檢查,隨機抽查3處。

原條款2.10.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66

2.7.3盾構管片。隧道管片安裝前未經進場復檢合格就安裝使用的,每1個檢驗批記3(3)分。

3(3)

現場檢查,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

原條款2.10.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67

2.7.4錨桿和鋼架。隧道錨桿類型、規格、技術性能、數量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或鋼架類型、材料、數量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每發現1根(處)記3(3)分。

9(9)

現場檢查,檢查相關資料

原條款2.10.6修改,JTGF60-2009第8.3.1、8.5.1、8.5.2條

68

2.7.5錨桿抗拔試驗。錨桿支護錨拔力的檢驗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或隧道錨桿支護錨拔力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1根記3(3)分。

9(9)

現場檢查,檢查相關資料

原條款2.10.7,JTGF60-2009第8.9.2

69

2.7.6地下連續墻。疊合墻與內襯結構連接處未鑿毛、清理干凈的,每發現1處記1(1)分,復合墻侵限未及時處理的,每發現1處記1(1)。

9(9)

現場檢查,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

原條款2.10.8,GB50299-1999第4.8.3條

70

2.7.7防水層基面。卷材防水層基面處理不符合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1處記1(1)分。

9(9)

現場檢查,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

原條款2.10.9,GB50108-2008第4.3.13

71

2.7.8防排水工程施工。隧道防排水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1處記3(3)分。

9(9)

現場檢查,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

原條款2.10.12,JTGF80/1-2004第10.1.7條

72

二、實體工程質量

2.8給水排水構筑物和管道工程(序號2.1-2.2也須評價)

2.8.1主要材料。使用的管道材料、管道附件及構(配)件半成品、成品等產品品種、規格、性能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和設計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3(3)分。

15(15)

現場檢查,隨機各抽查1種材料1處。

原條款2.11.1,GB50268-2008d第1.0.3條、GB50141-2008第1.0.3條

73

2.8.2滿水試驗。水處理構筑物和儲水調蓄構筑物未進行滿水試驗,或滿水試驗不符合要求的,或滲水量超過允許值的,或簽證不齊全的,每發現一次記3(3)分。

9(9)

現場檢查,檢查相關資料

原條款2.11.2修,GB50141-2008第6.1.4、8.1.6條

74

2.8.3消化池。消化池未按規定進行氣密性試驗,或氣密性不符合要求的,或漏氣量超過允許值的,或簽證不齊全的,每發現一次記3(3)分。

9(9)

現場檢查,檢查相關資料

原條款2.11.3修,GB50141-2008第6.1.4條

75

2.8.4人工地基。城市污水處理廠人工地基基底未按設計要求進行密實度試驗,或密實度不符合要求的,或簽證不齊全的,每發現一次記3(3)分。

9(9)

現場檢查,檢查相關資料

原條款2.11.4修,GB50334-2002第5.4.2條

76

2.8.5水壓試驗。給水管道并網通水投入使用前未進行水壓試驗,或水壓試驗不符合要求的,或漏水量超過允許值的,或簽證不齊全的,每發現一處記3(3)分。

9(9)

現場檢查,檢查相關資料隨機抽查3份

原條款2.11.8修,GB50268-2008第9.1.10條

77

2.8.6閉水試驗。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濕潤土、膨脹土、流砂地區的雨水管道未進行嚴密性試驗,或嚴密性不符合要求的,或漏水量超過允許值的,每發現一次記3(3)分。

9(9)

現場檢查,檢查相關資料隨機抽查3份

原條款2.11.10修,GB50268-2008第9.1.11條

78

三、實體工程安全

3.1基坑支護和降水工程

 

3.1.1 開挖支護形式。基坑支護形式不符合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記8(8)分;基坑水平支撐或豎向支撐每缺少一根記3(3)分;支護結構拆除或換撐不符合施工或方案要求,每發現一次記3(3)分;基坑局部出現坍塌現象的,每發現一處記3(3)分。

14(14)

隨機檢查,對照施工圖紙現場檢查

原條款3.1.1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79

3.1.2開挖施工工況。坑側開挖坡率、每次開挖厚度(含分層厚度)及其作業面臨時坡率和先后開挖區域未按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施工,每發現一項記3(3)分。

9(9)

現場檢查,對照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

新增,JGJ120-2012第8.1.3條

80

3.1.3降排水措施。維護結構漏水(沙)或基坑底積水、涌水(沙),每發現一處記3(3)分。

9(9)

現場檢查

新增,JGJ120-2012第8.1.6條

81

3.1.4 坑邊堆載。基坑周邊施工材料、設施或車輛荷載超過設計要求的地面荷載限值的,每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屬于深基坑工程的,每處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

15(15)

隨機檢查,對照施工圖紙坑邊荷載設計值檢查。

原條款3.1.2修,JGJ120-2012第8.1.5條

82

3.2建筑邊坡

3.2.1支護形式。支護形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記8(8)分。

8(8)

對照設計圖紙檢查。隨機抽查一個邊坡工程

原條款3.2.1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83

3.2.2坡頂堆載。邊坡存在超量堆載的,每發現一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高度超過8米的邊坡工程,每發現一處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

15(15)

隨機檢查,對照施工圖紙坡頂荷載設計值檢查。

原條款3.2.2修,GB50330-2013第18.1.3條

84

3.2.3施工排水。未按設計或專項方案要求設置截、排水措施的,記3分。

3

現場檢查

原條款3.2.3修,GB50330-2013第16.1.4條

85

三、實體工程安全

3.3模板及支撐體系

3.3.1使用淘汰產品。模板支架采用木立柱、門式鋼管支架或鋼木混撐的,每一個檢驗批記15(15)分。

15(15)

現場檢查。遇到使用淘汰產品的,應責令其拆除重建,模板工程其他條款不檢查也不予以記分。

原條款3.3.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86

3.3.2高大模板支架。高大模板支架立柱鋼管實測壁厚小于3.24mm的,每發現3根記15(15)分;高大模板支架可調托撐螺桿外徑小于36mm的,每發現3處記15(15)分。

15(15)

隨機抽查一個檢驗批的5根(處),發現有3根鋼管或3處可調托撐螺桿外徑達不到要求的,就予以記分,并責令其拆除重建,模板工程其他條款不檢查也不予以記分。

新增,GB50666-2011第4.4.7條、4.4.8條

87

3.3.3 立柱。立柱縱距、橫距不符合施工方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3處記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6分;屬危險性較大及以上項目的,每發現3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立柱支托可調螺桿長度超過200mm的,每發現3處立柱記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6分;屬危險性較大及以上項目的,每發現3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立柱未使用頂托的,每發現3處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屬危險性較大及以上項目的,每發現3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8(18)分;立柱采用非對接扣件接長的, 每發現3處記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6分;屬危險性較大及以上項目的,每發現3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立柱伸出頂層水平桿的懸臂長度大于規范要求的,每發現3處記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6分;屬危險性較大及以上項目的,每發現3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

18(18)

隨機抽查一個檢驗批,不管模板分項驗收與否,只要主楞上面板已開始安裝施工就可監管記分(下同)。危險性較大及以上項目指危險性較大的模板支撐工程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模板支撐工程,檢查時項目若同時存在一般項目、危險性較大的項目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項目時的,宜按照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項目→危險性較大項目→一般項目的順序抽查模板支撐工程(下同)。

原條款3.3.2、3.3.4、3.3.5、3.3.6、3.3.7合并修,JGJ162-2008第6.1.9條

88

3.3.4 支撐體系構造措施。未按規范和專項施工方案要求設置水平拉桿、掃地桿、剪刀撐或固結點等構造設施的,每少3處記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6分;屬危險性較大及以上項目的,每少3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碗扣式鋼管支撐體系上碗扣缺失的,每發現3根立柱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

15(15)

隨機抽查一個檢驗批。

原條款3.3.3、3.3.13合并修,JGJ162-2008第6.1.9條

89

三、實體工程安全

3.3模板及支撐體系

3.3.5基礎。支架立柱或豎向模板安裝在土層上時,立柱未設置底座或墊板的,每發現3處記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6分;屬危險性較大及以上項目的,每發現3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

9(9)

隨機抽查一個檢驗批。

原條款3.3.8修,GB50666-2011第4.4.4條

90

3.3.6橋梁模板驗收。模板、支架和拱架未經檢查驗收合格進行澆筑混凝土或砌筑的,每一批次記5(5)分。

15(15)

現場檢查,檢查相關資料

原條款3.3.10,CJJ2-2008第13.1.1條

91

3.3.7橋梁支架預壓。市政橋梁未進行支架預壓的,屬危險性較大項目的,每一個檢驗批記3(3)分;屬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項目的,每一個檢驗批記5(5)分。

15(15)

現場檢查,檢查相關資料

原條款3.3.9,CJJ2-2008第13.1.1條

92

3.3.8橋梁拱圈澆筑。拱架上澆筑混凝土拱圈時,分段澆筑程序未對稱于拱頂進行或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每發現一次記3(3)分。

9(9)

現場檢查,檢查相關資料

原條款3.3.11,CJJ2-2008第5.2.12條

93

3.3.9掛籃。掛籃懸臂澆筑無專項施工方案,或掛籃組裝后未按設計荷載做載重試驗的,或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的,每一個檢驗批記3(3)分。

9(9)

現場檢查,檢查相關資料

原條款3.3.12,CJJ2-2008第13.,2.1、13.2.2條

94

3.3.10橋梁支架拆除。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承重模板、支架和拱架拆除時,拆模強度不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的,每一批次記3(3)分。

9(9)

現場檢查,檢查相關資料

原條款3.3.14,CJJ2-2008第16.5.2條

95

3.4外腳手架

3.4.1使用淘汰產品。外腳手架使用竹架等淘汰產品的,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記15(15)分;主體結構已施工至二層及以上,無臨邊防護措施或外腳手架未及時搭設的,記8(8)分。

15(15)

現場檢查。遇到使用淘汰產品的,應責令其拆除重建,外架其他條款不檢查也不予以記分。

原條款3.4.1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96

3.4.2整體提升腳手架。整體提升腳手架產品無住建部組織鑒定或驗收的合格證書的,記8(8)分;安裝、拆卸單位無相應施工資質的,記8(8)分;安、拆過程中無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記5(5)分。

13(13)

現場檢查,查鑒定證書或驗收合格證書等相關資料與現場對照檢查。

原條款3.4.2、3.4.3合并修,JGJ202-2010第7.0.3條、7.0.6條、7.0.9條

97

3.4.3 特殊工種。建筑架子工無操作資格證書就上崗作業的,每發現一人記3(3)分。

9(9)

隨機抽查3個正在施工的架子工,檢查操作資格證書。

原條款1.2.7修,JGJ130-2011第9.0.1條

98

3.4.4  驗收。未按規定進行驗收或無驗收資料的,記3(3)分。

3(3)

現場檢查,內業資料與現場對照檢查。

原條款3.4.4修,JGJ130-2011第8.2.1條、8.2.2條

99

三、實體工程安全

3.4外腳手架

3.4.5 架體搭設。立桿接長未采用對接扣件連接的(頂層頂步除外),每發現1處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5(5)分;主節點處小橫桿缺失的,每發現1處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5(5)分;開口型雙排腳手架兩端未設置橫向斜撐的,每發現1處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5(5)分;立桿縱橫向間距或步距大于方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1跨(步)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5(5)分。

10(10)

現場檢查。單位工程同時存在落地腳手架、、整體提升架或懸挑式腳手架的,隨機抽查一種架體。檢查落地腳手架或整體提升架的,抽查首步架及任意一層架體,檢查懸挑腳手架的,抽查任意一段架體的首步架及該段任意一層架體(下同)。

原條款3.4.5、3.4.7、3.4.13合并修,JGJ130-2011第6.3.5條、6.2.3條、6.6.5條、6.1.1條

100

3.4.6 連墻件及掃地桿。未按方案或規范要求設置連墻件的,每少1處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6(6)分;開口型腳手架的兩端未設置連墻件的,或設置的連墻件垂直間距大于建筑物層高或大于4m的,每少一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未按規范要求設置縱、橫向掃地桿的,每少1處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5(5)分。

10(10)

現場檢查。對照規范和專項方案進行檢查。

原條款3.4.8修,JGJ130-2011第6.4.1條、6.4.4條、6.3.2條

101

3.4.7剪刀撐。未按規定由底至頂連續設置剪刀撐,每發現一處記3(3)分。

9(9)

現場隨機抽查一個單位工程。落地架搭設高度24米及以上腳手架應全立面設置,24米以下除中間允許間隔不超過15米設置外其他立面均要設置。懸挑架的外立面剪刀撐應自下而上連續設置。整體提升架架體外立面應沿全高連續設置剪刀撐。

原條款3.4.6修,JGJ130-2011第6.6.3條,JGJ20-2010第4.4.12條。

102

3.4.8 架體基礎。型鋼懸挑腳手架的懸挑鋼梁型號規格不符合規范和方案要求的,每發現1根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懸挑鋼梁固定段長度小于懸挑段長度1.25倍的,每發現1處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鋼梁外端未設置鋼絲繩或鋼拉桿與上一層建筑結構拉結的,每發現一處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基礎未做硬化處理的,每處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5(5)分;立桿未支設在地面、樓面或懸挑鋼梁上的,每發現1處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0(10)分。

15(15)

現場檢查。單位工程同時存在落地腳手架和懸挑腳手架的,隨機各抽查一種架體。檢查落地腳手架的,抽查首步架及任意一層架體,檢查懸挑腳手架的,抽查任意一段架體的首步架及該段任意一層架體。

原條款3.4.10、3.4.11、3.4.12、3.4.14合并修,JGJ130-2011第6.10.2條、6.10.4條、6.10.5條,

103

3.4.9 拆除審批。外腳手架拆除前未報項目經理審批的,記3分。

3

現場檢查,內業資料與實體對照檢查

原條款3.4.15修,JGJ130-2011第7.4.1條

104

三、實體工程安全

 

3.5塔式起重機

 

3.5.1設備管理。使用達到報廢年限設備的,記10(10)分;無產權備案證的,記10(10)分;無安裝(或拆卸)告知書或告知書未向主管部門告知就開始安裝(或拆卸)的,記3(3)分;首次安裝“四方”驗收合格后30日未辦理使用登記的,記3(3)分。

20(20)

現場檢查,隨機抽查一臺。遇到使用達到報廢年限或無產權備案證設備的,應責令其拆除重建,塔機其他條款不檢查也不予以記分。

原條款3.5.1、3.5.2、3.5.3、3.5.4合并,建設部令166號第八、五、十二、十七條

105

3.5.2特殊工種。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人員無操作資格證書就上崗作業的,每發現一人記3(3)分。

9(9)

隨機抽查3個正在操作的工人,檢查是否有操作資格證。

原條款1.2.7修,JGJ33-2012第2.0.1條

106

3.5.3 安裝作業。塔吊在拆裝、附著、加節或頂升過程中,施工單位未指派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的,或后期檢查無法提供現場監督檢查記錄的,記5(5)分。

5(5)

隨機抽查一臺。

原條款3.5.5,建設部令166號第十八條

107

3.5.4 維保記錄。未按照合同約定對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的,記3(3)分。

3(3)

隨機抽查一臺,檢查近期一次維修保養記錄。

原條款3.5.6,建設部令166號第十九條

108

3.5.5驗收。塔式起重機首次安裝或附著后未經“四方”驗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記5(5)分。

5(5)

隨機抽查一臺,檢查內業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3.5.7,建設部令166號第十六條、二十條

109

3.5.6 檢測。未按規定檢測或檢測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記8(8)分。

8(8)

隨機抽查一臺,檢查內業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3.5.8,建設部令166號第十六條

110

3.5.7 附墻裝置。附墻裝置采用非原廠配件,且其附墻桿計算書、設計圖以及制造材料未經制造廠家確認或經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專家認證的,或附墻裝置連接不牢靠,松動的,記5(5)分。

5(5)

隨機抽查一臺,檢查內業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3.5.9修,建設部令166號第二十條

111

3.5.8 安全裝置。起重量限位裝置、變幅限位裝置、回轉限位裝置失效、不可靠的,每臺每發現1個裝置失效、不可靠的,記3(3)分;高度限位裝置、力矩限制器失效、不可靠的,每臺每發現1個裝置失效、不可靠的,記5(5)分。

10(10)

隨機抽查一臺。

原條款3.5.10、3.5.11、3.5.12合并修,JGJ33-2012第4.1.11條

112

3.5.9連接螺栓。連接螺栓規格、型號、材質不符合設備產品說明書要求,每發現1顆記1(1),單次檢查最高記5(5)分;基礎節、標準節連接螺栓松動嚴重的,每發現一處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5(5)分;連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每發現一處記5(5)分。

10(10)

隨機抽查一臺。

原條款3.5.14修,JGJ33-2012第4.4.24條

113

3.5.10安全距離。塔式起重機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線的安全距離小于方案或規范要求且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或每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最小架設距離小于2m的,每發現一起記3(3)分。

3(3)

隨機抽查一臺。

原條款3.5.15修,JGJ46-2005第4.1.4條、JGJ33-2012第4.4.22條

114

3.5.11自由高度。塔式起重機最高附著點以上的自由高度高于使用說明書要求的,記3(3)分。

3(3)

隨機抽查一臺。

原條款3.5.16修,JGJ33-2012第4.4.16條

115

三、實體工程安全

 

3.6施工升降機

3.6.1 設備管理。使用達到報廢年限設備或省廳淘汰產品的,記10(10)分;無產權備案證的,記10(10)分;無安裝(或拆卸)告知書或告知書未向主管部門告知就開始安裝(或拆卸)的,記3(3)分;首次安裝“四方”驗收合格后30日未辦理使用登記的,記3(3)分。

20(20)

隨機抽查一臺。省廳淘汰產品包括井字架提升機、葫蘆吊等。遇到使用達到報廢年限或無產權備案證設備的,應責令其拆除重建,施工升降機其他條款不檢查也不予以記分。

原條款3.6.1、3.6.2、3.6.3、3.6.4合并修,建設部令166號第八、五、十二、十七條

116

3.6.2 安裝使用。主體結構施工至6層及以上時,尚未安裝施工升降機并投入使用的,記5(5)分。

5(5)

現場檢查。

新增,閩建建【2015】23號文

117

3.6.3特殊工種。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人員無操作資格證書就上崗作業的,每發現一人記3(3)分。

9(9)

隨機抽查3個正在操作的工人,檢查是否有操作資格證。

原條款1.2.7修,JGJ33-2012第2.0.1條

118

3.6.4 安裝作業。施工升降機在拆裝、附著、加節或頂升過程中,施工單位未指派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的,或后期檢查無法提供現場監督檢查記錄的,記5(5)分。

5(5)

隨機抽查一臺。

原條款3.6.5,建設部令166號第十八條

119

3.6.5維保記錄。未按照合同約定對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的,記3(3)分。

3(3)

隨機抽查一臺,檢查近期一次維修保養記錄。

原條款3.6.6,建設部令166號第十九條

120

3.6.6 檢測。未按規定檢測或檢測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記8(8)分。

8(8)

隨機抽查一臺,檢查內業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3.6.7,建設部令166號第十六條

121

3.6.7驗收。施工升降機首次安裝或附著后未經“四方”驗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記8(8)分。

5(5)

隨機抽查一臺,檢查內業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3.6.8修,建設部令166號第十六條

122

3.6.8 附墻裝置。附墻裝置采用非原廠配件,且其附墻桿計算書、設計圖以及制造材料未經制造廠家確認或經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專家認證的,或附墻裝置連接不牢靠,松動的,記5(5)分。

5(5)

隨機抽查一臺,檢查內業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3.6.9修,建設部令166號第二十條

123

三、實體工程安全

3.6施工升降機

3.6.9 安全裝置。地面防護圍欄門機電聯鎖裝置、門限位裝置、天窗限位裝置、下限位開關、下極限開關、急停開關裝置失效、不可靠,每臺每發現1個裝置失效的,記1(1)分;上限位開關失效、不可靠,記5(5)分;上極限開關失效、不可靠的,記5(5)分;防墜安全器未在有效檢定期限或壽命期限內使用的,記5(5)分;未裝設超載控制裝置的,記3(3)分;防松繩裝置失效、不可靠的,記3(3)分。

15(15)

隨機抽查一臺。

原條款3.6.10、3.6.13、3.6.14、3.6.15、3.6.16、3.6.17合并,JGJ33-2012第4.1.11條

124

3.6.10 連接螺栓。連接螺栓規格、型號、材質不符合設備產品說明書要求,每發現1顆記1(1),單次檢查最高記5(5)分;基礎節、標準節連接螺栓松動嚴重的,每發現一處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5(5)分;連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每發現一處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0(10)分。

10(10)

隨機抽查一臺。

原條款3.6.11修,JGJ33-2012第4.9.10條

125

3.6.11 自由端高度。自由端高度不符合使用說明或規范要求的,記3(3)分。

3(3)

隨機抽查一臺。

原條款3.6.18修,DBJ/T13-67-2010第9.2.6條

126

3.6.12 安全防護門。樓層安全門未緊閉或門鎖裝在建筑物內側的,每發現1處記1分。

5

隨機抽查一臺。

原條款3.6.19修,JGJ215-2010第5.2.25條

127

3.7高處作業吊籃

3.7.1安全裝置。未安裝防墜安全鎖或安全鎖失效、超過有效期的,每臺記3(3)分;未設置作業人員專用的掛設安全帶的安全繩及安全鎖扣的,每臺記3(3)分。

6(6)

隨機抽查1臺吊籃。

新增,JGJ59-2011第3.10.3條

128

3.7.2 懸掛機構。懸掛機構前支架支撐在建筑物女兒墻上或挑檐邊緣上的,每臺記3(3)分;使用破損的配重塊或采用其他替代物的,每臺記3(3)。

6(6)

隨機抽查1臺吊籃。

新增,JGJ202-2010第5.4.7條、5.4.10條

129

3.7.3作業人員。吊籃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2人或作業人員未經培訓、交底簽字的,每人記3(3)分。

6(6)

隨機抽查1臺吊籃,現場檢查及對照內業資料檢查。

新增,JGJ202-2010第5.5.8條

130

3.7.4檢測驗收。未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就投入使用,或未經出租、安裝、使用、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臺記5(5)分。

5(5)

隨機抽查1臺吊籃,檢查檢測證書等相關資料。

新增,JGJ202-2010第,8.2.1條、8.2.2條

131

3.8臨時施工用電

3.8.1配電系統。施工現場專用的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配電系統未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的,或施工臨時用電未采用三級配電、兩級漏電保護系統的,記5(5)分。

5(5)

現場隨機抽查一個配電系統。查看是否采用三相五線制配電系統(L1、L2、L3、N、PE);是否采用配電柜或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三級配電,且開關箱和上級應設漏電保護器。

原條款3.7.1、3.7.2合并,JGJ46-2005第1.0.3條

132

三、實體工程安全

3.8臨時施工用電

3.8.2用電設備。電動建筑機械設備未連接PE線或未采用末級箱的,每發現1臺設備記1(1)分,單次檢查最高記5(5)分;使用潛水泵時,未配備專用開關箱或開關箱中漏電保護器不符合要求的,每發現一個記3(3)分。

9(9)

現場隨機抽查5臺電動機械設備及3臺潛水泵。

原條款3.7.3修,JGJ46-2005第9.1.1條、8.1.3條、8.2.10條

133

3.8.3 漏電保護器使用。配電箱或開關箱未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或漏電保護器失效的,每1個箱體記3(3)分。

9(9)

現場抽查3個配電箱。

原條款3.7.5修,JGJ46-2005第8.2.5條

134

3.9地下暗挖工程(特指隧道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3.9.1應急預案。未按規定制定應急預案及演練、配備救援裝備,記5(5)分。

5(5)

現場檢查,檢查相關資料

原條款3.8.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135

3.9.2鉆爆作業。隧道鉆爆作業未按照鉆爆設計進行的,每發現1次記3(3)分。

3(3)

現場檢查1個施工作業面。

原條款3.8.5,GB50299-1999第1.0.5條

136

3.9.3爆破監控。隧道爆破可能影響周圍建(構)筑物安全時,未按規定監測圍巖爆破影響深度以及爆破震動對周圍建(構)筑物的破壞程度的,每發現1次記3(3)分。

9(9)

現場檢查1個施工作業面。

原條款3.8.6條,GB50299-1999第7.8.1條

137

3.9地下暗挖工程(特指隧道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3.9.4隧道開挖。隧道開挖方法和支護方式(含每次進尺深度、初支和二襯及時到位等)不符合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規定的,每發現1個(次)記3(3)分。

9(9)

現場檢查1個作業面。

原條款3.8.8,GB50299-1999第1.0.5、7.10.7條

138

3.9.5盾構掘進穿越加固地段。穿越加固地段未按加固方案執行的,每發現1處記3(3)分。

9(9)

現場檢查,檢查相關資料

新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139

3.9.6隧道施工排水措施。隧道內出現較嚴重的積水、泡水、滲流水或外界明水回灌,每發現1處記3(3)分。

9(9)

現場檢查1個施工作業面

新增,《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140

3.9.7施工監控量測。監測點布設或監測頻率不符合監測方案要求的,每發現一處(次)記3(3)分。

15(15)

現場檢查1個單位工程

原條款3.8.10條修,GB50299-1999第7.8.1條

141

3.9.8作業環境。隧道施工作業環境不符合通風、防塵、防有害氣體等衛生及安全標準的,記3(3)分。

3(3)

現場檢查1個施工作業面

原條款3.8.7,GB50446-2008第12.0.8條

142

3.9.9逃生通道。未按規定設置逃生通道,記3(3)分。

3(3)

現場檢查

原條款3.8.2

143

三、實體工程安全

3.10危險性較大的裝配(吊裝)工程

3.10.1過載保護裝置。過載保護裝置失效的,每臺每次記3(3)分。

9(9)

現場檢查

原條款3.9.1,JGJ33-2012第4.1.11條

144

3.10.2過纏繞或欠纏繞保護裝置。卷揚機的過纏繞或欠纏繞保護裝置失效的,每臺每次記3(3)分。

9(9)

現場檢查

原條款3.9.2,JGJ33-2012第4.1.11條

145

3.10.3檢測報告。無吊裝設備安裝質量檢測報告,每臺每次記5(5)分。

15(15)

現場檢查,檢查相關資料

原條款3.9.3,JGJ276-2012第4.1.1條

146

3.11三寶四口及臨邊防護

3.11.1安全網。外腳手架密目式安全網未按規定采用阻燃產品的,記5(5)分。

5(5)

現場檢查合格證或做點燃試驗。

原條款3.10.1修,GB50720-2011第4.3.5條

147

3.11.2 高處作業。通道口未按規定搭設安全防護棚的或最小邊長超過500mm的預留洞口、電梯井口、樓梯口未進行安全防護的,每發現1處記1分。

5

現場檢查一個單位工程。建筑高度超過24m的,通道口應搭設雙層防護棚。通道口全數檢查,其它部分隨機抽查一層。

原條款3.10.2修,JGJ59-2011第3.13.4條

148

3.11三寶四口及臨邊防護

3.11.3 臨邊防護。基坑邊、樓梯段、樓層邊未做防護的,每少1處記1分。

5

現場檢查。基坑邊全數檢查,其它部分隨機抽查一層。

原條款3.10.3修,JGJ59-2011第3.13.4條

149

3.11.4 現場作業人員未配備安全防護用具就上崗作業的,每發現1人記1分。

5

現場檢查。

原條款1.2.2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150

四、文明施工

4.1場容場貌

4.1.1 施工圍擋。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連續封閉圍墻或圍擋的,記5(5)分。

5(5)

現場檢查。圍擋使用材料應符合主管部門要求。

原條款4.1.1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151

4.1.2 施工現場。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大門、洗車臺、沉淀池并配備洗車設備的,每缺失一項的記3(3)分。

6(6)

現場檢查。

原條款4.1.2修,JGJ59-2011第3.2.3條

152

4.1.3 主要道路硬化。施工現場內主要道路、辦公區、生活區地面未按規定進行硬化處理的,每一條道路(區)記3(3)分。

9(9)

現場檢查,施工主要道路應延伸至圍墻外,通往每個單位工程的道路都需硬化,并各計為一條道路。

原條款4.1.3,JGJ59-2011第3.,2.3條

153

四、文明施工

4.2臨時設施及消防安全

4.2.1滅火器配備。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及使用場所、動火作業場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場所、廚房操作間、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房、設備用房、辦公用房、宿舍等臨時用房未按規定配置滅火器的,每少1處記1(1)分。

5(5)

現場檢查。滅火器的類型應與配備場所可能發生的火災類型相匹配,每個場所滅火器的配備數量并少于2具。隨機抽查5個場所。

原條款4.2.1修,GB50720-2011第5.2.1條

154

4.2.2 宿舍。在建工程當做員工集體宿舍的,記8(8)分。

8(8)

現場檢查。指集體宿舍,不包括在在建工程中看管倉庫等個別人員。

原條款4.2.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155

4.2.3 臨時用房防火。宿舍、辦公用房其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達不到A級的,或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達不到A級的,記5(5)分。

5(5)

現場檢查。檢查活動板房實體或合格證書等相關資料。

原條款4.2.3,GB50720-2011第4.2.1條

156

4.3環境衛生

4.3.1 揚塵防治措施。施工現場未按主管部門要求配齊配全防塵設施的或造成環境污染的,記5(5)分。

5(5)

現場檢查,發現未按主管部門要求配齊配全防塵設施的,或造成環境污染的,或被媒體曝光、群眾投訴舉報,經查屬實的予以記分。

新增

157

4.3.2 排水許可證。施工現場未按主管部門要求辦理排水許可證的,記5(5)分。

5(5)

現場檢查。

新增,住建部令第21號第四條

158

4.3.3污水排放。施工污水未經沉淀處理符合要求后直接排入市政管網或河流的,記5(5)分。

5(5)

現場檢查。

新增


1:對工程項目開展監管記分時(視頻監控記分除外),一般隨機抽查該項目的一個典型單位工程作為監管記分的樣本,該單位工程應盡量包含所有列為監管記分的分部分項實體工程,以確保監管覆蓋面。記分檢查的樣本應確保隨機性,能事先在圖紙上確定的,原則上應預先在施工圖紙上確定,且應予以記分條款所涉及的實體都要檢查到,不可遺漏;同一單位工程、同一部位已經檢查過的項目如果不存在動態變化的,下次檢查時不再檢查。在確定的記分評價樣本范圍外發現的質量安全問題應按規定發出責令改正通知單或暫停施工,但不予記分。

2本條中規定的長期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相關人員確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和機械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未獲請假批準連續5天以上不在施工現場的;

2)經調查取證,大部分時間管理人員不在施工現場而由他人代行崗位職責的。

3本條中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規定》(GB50300-2013)第6.0.3條規定的項目經理或施工單位技術、質量負責人須參加驗收的分部分項工程;

2)《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術文件管理規程》(DBJ/T13-135-2011)第4.11.7條規定的項目經理或施工單位技術、質量負責人須參加驗收的分部分項工程;

3)其他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或規范性文件規定項目經理或施工單位技術、質量負責人須參加驗收的分部分項工程。

4:本條中規定的無故不在施工現場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事前通知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監管部門到施工現場檢查,但檢查時項目經理不在施工現場的;

2)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監管部門隨機抽查施工現場時,項目經理無法在檢查時段內到場,施工項目管理機構(即項目部)又無法當場提供經項目總監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批準的書面請假材料的

5:本條中定期是指:施工單位按照企業管理制度規定由企業負責人帶隊組織企業質量安全部門對施工項目進行質量安全檢查,檢查頻率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季度一次,超過此時間規定視為未對所承擔項目進行定期質量安全檢查,但項目因故停工除外;主管部門要求是指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文件形式明確要求施工企業對施工項目開展的專項或階段性自查自糾工作;專項質量安全檢查是指:在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深基坑工程施工階段、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施工階段和高邊坡工程施工階段,施工單位應組織專人進行檢查;可追溯記錄是指:施工單位在對項目工地進行檢查時,每次檢查均應能提供相應書面或圖片記錄,證明施工單位質量安全部門確實有對項目工地檢查過。每次檢查所提出的質量安全問題事后應當能夠從相關資料或圖片中得
 


件2

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管理辦法

監理單位和總監記分項目匯總表

序號

類別

記分項目

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外的數值為對總監的記分值,()內的數值為對監理單位的記分值,右同】

單次檢查記分最高限值

檢查方式方法(樣本)

備注

1

一、  質量安全行為

1.1管理人員到位

1.1.1 在工程施工階段,總監長期不在施工現場履職的,記8(8)分;總監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長期不在施工現場履職的,每人記(5)分。(注1)

8(33)

現場檢查

原條款1.1.1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2

1.1.2監理單位未按主管部門要求對所監理的建設工程進行巡查并做好可追溯記錄的,每次給監理單位記(8)分。(注2)

(8)

現場檢查

原條款1.1.5,《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3

1.1.3 在工程施工階段,經隨機抽查,總監無故不在施工現場的,記3分;項目監理部人員在崗人數少于備案人數中應在崗人數2/3的,記(3)分。

3(3)

現場檢查,對照《監理人員備案情況表》進行檢查。

原條款1.1.2修,《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4

1.1.4監理單位對施工企業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中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就開始施工,或在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施工中無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包括簽字不齊全)就開始隱蔽的行為無書面材料予以制止的,每一起記3(3)分。

9(9)

現場檢查,第一款隨機抽查2個分部分項工程,發現有未編制專項方案就開始施工且監理單位未制止的,每個分部分項工程記3(3)分;第二款抽查近期隱蔽的一份驗收記錄,發現無隱蔽工程驗收記錄且監理單位無書面制止材料的,記3(3)分。

新增,《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GB50300-2013第3.0.6條

5

1.1.5 總監未按規定在驗收文件或其他應由總監簽字的文件上簽字,或由他人代簽的,每發現一份記3分。

9

現場隨機抽查3份應當由總監簽字的資料

新增,GB/T50319-2013

第3.2.1條

6

1.1.6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時,總監未到場組織的,記3分。(注3)

3

現場檢查

原條款1.1.3,GB50300-2013第6.0.2條

序號

類別

記分項目

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外的數值為對總監的記分值,()內的數值為對監理單位的記分值,右同】

單次檢查記分最高限值

檢查方式方法(樣本)

備注

7

一、  質量安全行為

1.1管理人員到位

1.1.7 施工企業在“項目監管系統”網上提交各種應由監理單位簽署意見的文件后,監理單位在施工企業提交之日起3日內未在網上簽署回復意見的,每一份記3分。

9

網上檢查

新增

8

二、實體工程質量安全及文明施工

 

建設工程實體工程質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存在附表1-1或附表1-2規定情形,監理單位未發現相應問題的,按照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所記的分值的80%分別給予監理單位和總監記分;監理單位已發現并發出責令改正通知單要求施工企業整改而施工企業逾期未整改,監理單位又未向建設單位報告的,按照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所記分值的50%分別給予監理單位和總監記分;監理單位已發現并發出責令改正通知單要求施工企業整改而施工企業逾期未整改,監理單位已向建設單位報告的,按照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所記分值的30%分別給予監理單位和總監記分。建設工程存在附表1規定的結構安全或容易引發群死群傷安全事故隱患的,監理單位對相應問題已發出責令改正通知單要求施工企業整改并向建設單位報告,在施工企業仍然拒絕整改的情況下,監理單位如有向項目監管部門書面報告的,監理單位和總監可不予記分。

 

監理單位發出的責令改正通知單必須將實體問題存在的具體部位描述清楚,無具體部位的,不能認定為已發出責令改正通知單。監理單位發出責令改正通知單并抄送給建設單位的,且有建設單位相關人員簽收記錄的,視同監理單位已向建設單位報告。

 

1本條中規定的長期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經建設單位相關人員確認,總監、總監代表或專業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管理人員)未獲請假批準連續5天以上不在施工現場的;

2)經調查取證,大部分時間管理人員不在施工現場而由他人代行崗位職責的。

2:本條中主管部門要求是指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文件形式明確要求監理企業或監理項目部對施工項目開展的專項或階段性巡查工作; 可追溯

記錄是指:監理企業或監理項目部在對項目工地進行檢查時,每次檢查均應能提供相應書面或圖片記錄,證明監理企業或監理項目部確實有對項目工地檢查過。每次檢查所提出的質量安全問題事后應當能夠從相關資料或圖片中得到驗證。

3本條中規定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時,總監未到場組織的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規定》(GB50300-2013)第6.0.3條規定的須由總監組織驗收的分部分項工程;

2)《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規程》(DBJ/T13-56-2011)第4.9.7條規定的須由總監組織驗收的分部分項工程;

3)《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術文件管理規程》(DBJ/T13-135-2011)第4.11.7條規定的須由總監組織驗收的分部分項工程;

4)其他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或規范性文件規定須由總監組織驗收的分部分項工程。


件3

責任主體項目違規事實確認單

                                               編號:

工程項目名稱

 

施工許可證號

 

建設單位

 

施工企業

 

監理單位

 

項目經理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證書號碼

 

總監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證書號碼

 

項目經理

聯系電話

 

項目經理聯系地址及郵編

 

執法人員(簽字)

 

在場其他執法人員(簽字)

 

違規事實

請施工企業立即對上述違規行為進行改正,并舉一反三,對本項目所有的單位工程以及所涉及到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全面檢查,及時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責令改正通知單和記分告知單等執法文書將通過網上“項目監管系統”送達,請及時查收。

違規事實確認

(以上內容屬實)

項目經理(簽字):

 

 

年  月  日

(以上內容屬實)

總監(簽字):

 

 

 年  月  日

(以上內容屬實)

其他在場人(簽字):

 

 

年  月  日

其它事項(拒簽記錄或記分異議記錄)

 

備注:1、違規事實應注明具體部位(單位(子單位)工程、樓層、軸線或橋梁工程樁號等);2、違規事實確認單應在“項目監管系統”抽查抽測網上記錄形成,并下載打印,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受網絡限制的,《確認單》可不在網上形成,但要確保記錄完整準確并應在1個工作日內將《確認單》上的記錄信息錄入“項目監管系統”中。3、責任人不認可違規事實的,應在《確認單》“其它事項”欄上寫明不同意見和理由。4、責任人和在場的其他相關人員均不簽字確認且不陳述不同意見和理由的或當場對記分提出異議的,監管人員應在《確認單》“其它事項”欄上注明情況。

說明:本單一式叁份,一份交建設單位、一份交責任人,一份監管部門存檔。


件4

責任主體項目違規記分告知單

                                                     編號:

工程項目名稱

 

施工許可證號

 

建設單位

 

施工(監理)單位

 

施工(監理)單位

資質等級

 

施工(監理)單位

地址及郵編

 

項目經理(總監)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證書號碼

 

項目經理(總監)

聯系電話

 

項目經理(總監)

聯系地址及郵編

 

執法人員(簽字)

 

在場其他執法人員(簽字)

 

 

 

根據以上違規事實,依照《福建省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動態監管管理辦法》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標準》規定,擬給予本工程項目責任主體(單位或責任人名稱)分的違規記分現予以公示。如有異議,可按《福建省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動態監管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或《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程序提出核實或復核。核實受理單位:    ,聯系人及電話:    ;復核受理單位:    ,聯系人及電話:    ;項目監管人員:    ,聯系電話:    。

 

 

 

項目監管部門(公章或業務專用章)    年  月  日

我單位已于   年  月  日對本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實施分記分登記。

 

 

 

簽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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